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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0: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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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面肥属于肥料的一种,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肥料生产者生产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
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生产者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生产者和试验单位应当对所出具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除了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特定产品免予登记外,其他叶面肥产品通常都需要进行登记获取生产许可证。例如,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等产品,由于经农田长期使用且有国家或行业标准,所以免予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备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肥料生产者生产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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