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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资质办理流程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4-10-08 14:59:25

  • 点击数

    5167

内容摘要:上海市医疗资质办理的基本要求医疗执业活动的宗旨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提供服务。依法设置医疗机构和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受法律...

各类资质· 许可证· 备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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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资质办理的基本要求

医疗执业活动的宗旨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提供服务。依法设置医疗机构和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本市对医疗机构实行执业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有合适的场所。

  • 有必要的资金。

申请设置个体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 根据申请执业范围取得相应的医师或者护士执业资格后,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5 年以上。

  • 非在职人员。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 正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

  • 在职人员。

  • 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 5 年的直接责任人员。

  • 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 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满 5 年的医疗机构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患传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 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被医疗机构解除聘用合同未满 5 年的人员。

上海市医疗资质办理的具体步骤

  1. 提出申请

    •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向其他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相应材料,不同类型的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有所不同。

  2. 材料审查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审查。

    • 对符合条件的,批准设置并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设置申请人。

  3. 名称核准

    •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之前,应当告知设置申请人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手续,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核准名称的书面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 核准名称期间,设置审批程序中止。

  4. 备案

    •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之日起 15 日内,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定,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或者撤销。

上海市医疗资质办理所需材料

  1.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除个体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设置申请书。

    •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设置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 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2. 申请设置个体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设置申请书。

    • 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 设置申请人具备相关条件的相关证明。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医疗保险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签名。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机构设置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无,可不提供。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无,可不提供。

  • 《上海市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无,可不提供。

  •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无,可不提供。

  • 科室设置名册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无,可不提供(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无,可不提供(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 医用房屋的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无,可不提供。

  • 医用房屋的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无,可不提供。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如无,可书面承诺无违规记录)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书面承诺必须为原件。

  • 机构符合市(区)区域卫生规划的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医疗机构承诺书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签名。

  • 其他资料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签名。

上海市医疗资质办理的审批时间

  1.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审查。

  2.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之前,设置申请人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手续,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核准名称的书面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3.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之日起 15 日内,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收到医疗机构提交的全部书面材料至初评结果上报的期限为 45 个工作日(核实情况、专家咨询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收到初评结果至网站公示的期限为 45 个工作日(核实情况、专家咨询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上海市医疗资质办理的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根据本市区域卫生规划、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医保基金支付能力以及医保信息系统建设等,制定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总体规划,并根据本市行政区划调整、人口布局规模变化及阶段评估情况等对定点规划适时调整。

  4. 申请人可直接向现有单位所在的区医保事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由区医保中心进行审核。

  5. 申请提交后,区医保中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生成并向申请人的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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