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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4-10-30 09:42:27

  •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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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药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的基本要求从事药品生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法定...

各类资质· 许可证· 备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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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的基本要求

从事药品生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以下称生产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以下称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符合《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规定的条件。

  2. 有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设备和卫生环境。

  3. 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

  4. 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必要的仪器设备。

  5. 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的申请材料

  1. 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 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生产线、拟生产品种、剂型、工艺及生产能力(含储备产能)。

  3. 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设备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

  4. 营业执照(申请人不需要提交,监管部门自行查询)。

  5. 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6.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及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职称证书和身份证(护照)复印件;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7. 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三、药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的审批流程

  1. 从事制剂、原料药、中药饮片生产活动的申请人,新申请药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已受理但尚未批准的药品生产许可申请,在《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施行后,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办理。生产许可现场检查验收标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在正本应当载明剂型,在副本应当载明车间和生产线。

  2. 现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施行后,对于药品生产企业申请变更、重新发证、补发等的,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新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补发的原有效期不变,重新发证的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3.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称“持有人”)委托生产制剂的,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有关变更生产地址或者生产范围的规定办理,委托双方的企业名称、品种名称、批准文号、有效期等有关变更情况,应当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委托双方在同一个省的,持有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受托方应当配合持有人提供相关材料。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持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受托方生产药品的车间和生产线开展现场检查,作出持有人变更生产地址或者生产范围的决定。委托双方不在同一个省的,受托方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对受托方生产药品的车间和生产线的现场检查,配合持有人提供相关申请材料。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持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现场检查,作出持有人变更生产地址或者生产范围的决定。委托生产涉及的车间或者生产线没有经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以下简称“GMP符合性检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进行GMP符合性检查。

四、药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的时间周期

办理时间可能会受到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审批部门的工作效率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过往为客户申请的B证的经验表明,办理时间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五、药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的注意事项

  1. 从事制剂、原料药、中药饮片生产活动的申请人,新申请药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已受理但尚未批准的药品生产许可申请,在《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施行后,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2. 原已经办理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后,委托双方任何一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变更、重新审查发证、补发的,或者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到期的,原委托生产应当终止,需要继续委托生产的,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变更的规定以及相关公告的要求办理。药品委托生产不再单独发放药品委托生产批件。

  3. 已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且其车间或者生产线未进行GMP符合性检查的,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GMP符合性检查。

  4. 持有人委托生产制剂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后,委托双方应当按照要求对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进行完善和补充签订。

  5. 持有人试点期间至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前,以委托生产形式获得批准上市的,《药品生产许可证》。

  6.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统筹部署,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工作实际,做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宣贯和培训。要全面贯彻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严格落实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加大生产环节的监管力度,加强跨省委托生产监管和信息通报,统筹安排2020年《药品生产许可证》重新审查发证工作,确保监管力度不减、标准不降、监管不断,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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