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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载锅炉生产许可证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4-11-12 08:52:48

  •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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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车载锅炉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车载锅炉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较为严格,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企业资质: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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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载锅炉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车载锅炉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较为严格,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企业资质: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生产历史:凡申请领取 A 级车载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申请时应持有 B 级锅炉制造许可证,且应有五年以上 B 级锅炉生产历史。

  • 产品试制:提出许可证申请的企业经批准试制生产过 A 级车载锅炉产品。

  • 生产经营状况: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设计、制造质量的重大事故。

  • 人员配备:

    • 配备产品设计开发的人员,并且有完整的 A 级锅炉产品设计经验,包括结构设计、强度计算、热力计算、水动力计算等能力。

    • 具备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并且有足够的将图样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人员。

    • 焊工持证项目至少包括埋弧自动焊、气体保护焊和焊条电弧焊等焊接方法,焊工持证项目一般不少于 50 人项。

    • 配备 A 级车载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专职检验人员不少于 5 人。

    • 配备 A 级车载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金相检验和理化检验人员。

  • 设计能力:具有与 A 级车载锅炉产品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和转化工艺的能力。

  • 工程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应不少于 200 名,其中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 80 名。

  • 专业设计人员:锅炉专业设计人员应不少于 50 名,其中,高级工程师(含整体设计、受热面布置、钢结构设计等方面)应不少于 8 名,工程师应不少于 25 名。

  • 无损检测人员:Ⅲ级射线探伤人员不少于 1 名,Ⅱ级无损检测人员中射线探伤人员应不少于 6 名,超声探伤人员不少于 2 人项。

  • 生产和检测设备:

    • 应有及产品相适应的冲压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追踪的协作关系。

    • 具有卷板能力应不小于 30 毫米厚的卷板机。

    • 最大弯管能力应不小于直径 133 毫米。

    • 应有自动切割设备。

车载锅炉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车载锅炉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大致如下:

  • 申请:申请单位需要准备相关资料,包括工厂概况介绍、典型产品样本及参数和规格、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质量手册等。同时,申请单位需要满足一定的申请条件,如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有相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有相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有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能够保证制造产品的安全要求等。

  • 受理: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范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将在 2 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 2 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补正/补齐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将出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 产品试制: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或增项、升级的申请单位,在许可申请经受理后,应进行产品试制。产品试制的数量要求,请查询《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试制产品的图纸未经设计文件鉴定的,应先进行设计文件鉴定。产品试制前,应向当地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制造监督检验,监督检验的具体要求请查询《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检验规则》。

  • 鉴定评审约请:申请单位的许可申请经受理后,应在 1 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大型设备可以延长至 2 年),否则应重新提出申请。鉴定评审的接受:鉴定评审机构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将在 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补齐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将在 5 个工作日内做出接受约请或不接受约请的决定。不接受约请的,应在做出决定的同时,退回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

  • 实施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将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 7 日前,向约请单位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寄发或传真《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鉴定评审机构一般将从接受约请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

  • 出具并向发证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意见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提出的问题,在 6 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材料提交鉴定评审机构。鉴定评审机构应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向发证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向发证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 复查换证: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4 年,有效期满 6 个月前,应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程序与新申请相同。未在原证书有效期内提出换证申请的制造单位,需要再次申请制造许可的,按照新申请对待。

  • 许可证变更: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 1 个月内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变更申请提交的附加资料: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2.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单位变更证明材料。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在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将在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在收到许可证变更材料后,将在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符合条件的:在做出批准变更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批准变更决定材料后,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申请单位的许可证变更日期,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批准变更决定之日算起。下列情况不批准变更:1.制造车间搬迁的;2.单位改制,涉嫌许可证转移的。

  • 许可证延期:获证单位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在许可有效期满前 30 日以前,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延期申请提交的附加资料:1.许可证(正、副本原件);2.单位延期说明。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 1 年,并在下一个许可有效期内扣除。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在收到延期申请材料后,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延期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在收到许可证延期申请材料后,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延期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符合条件的:在做出批准延期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批准延期决定材料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下列情况不批准延期:1.申请之日,许可证有效期不足 30 天的;2.不满足换证条件的。

  • 补证与注销:

    • 补证:获证单位的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补发申请表》,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补证申请材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补发许可证。获证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许可证工本费。

    • 注销:获证单位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不准备继续从事锅炉制造工作的,应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注销登记表》,到原发证部门进行登记,并交回《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原发证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材料不属实的,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材料属实的,应立即进行登记。获证单位注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后,可以不履行锅炉制造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未进行注销登记的,应继续履行锅炉制造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否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车载锅炉生产许可证的相关法规

与车载锅炉生产许可证相关的法规主要包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50 号)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车载锅炉生产许可证的审批部门

车载锅炉生产许可证的审批部门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2022 年 6 月 1 日起,新许可要求实施后的申请,所有许可的申请、受理及许可证书的发放均应当按新许可要求执行。同一单位申请不同产品类别(或不同环节)的许可,应当分别向新许可要求规定的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 新许可要求实施后的生产单位许可: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新许可要求受理换证。

  • 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受理机关应当按要求和时限完成相关许可工作,并按照《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中对应的新许可级别项目发证。未受理的许可事项,对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已经递交申请但由于不符合受理条件未予受理的许可事项,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在 2022 年 6 月 1 日后申请单位应当向新许可机关重新申请。

  • 许可变更:2022 年 6 月 1 日后,申请增项或者制造地址、充装地址变更等需要进行现场确认的许可事项,应当按照对应的新许可级别项目发放许可证书。对原由总局实施、按新许可要求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许可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并在取得新证书后向总局提出注销原证书或相应许可项目。对仅申请单位名称、住所、办公地址等不需进行现场确认的变更事项,由原发证机关实施,原许可项目、许可级别和许可范围均保持不变。

成功办理车载锅炉生产许可证的案例

目前暂未获取到具体的成功办理车载锅炉生产许可证的详细案例信息。但一般来说,企业在办理过程中,只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准备充分的申请材料,满足申请条件,并积极配合审批部门的工作,就有较大的可能性成功获得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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