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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种子种苗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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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4-11-08 08: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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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广西种子种苗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一)设施设备条件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可以租赁。例如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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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西种子种苗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

(一)设施设备条件

  1. 办公场所

    • 办公场所应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可以租赁。例如在一些地区,企业租赁的办公场所只要符合当地相关规定,就可满足这一条件。对于面积方面,如申领甘蔗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办公场所需50平方米以上(自有或租赁)。
  2. 检验室

    • 以甘蔗种苗为例,检验室要求30平方米以上(自有产权),并且需要配备双筒解剖镜、游标卡尺、30倍放大镜、气温计、0 - 30cm土壤温度计、空气湿度计等能够满足种子质量检验、健康监测需要的仪器设备(自有资产)。
  3. 生产基地

    • 不同种苗有不同要求,像甘蔗种苗育苗基地需200亩以上(自有或租用土地,有效租期不少于5年)。同时,生产地点应无甘蔗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与甘蔗种苗生产相适应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 对于其他种苗,生产经营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种苗、种薯以及不宜包装的非籽粒种子也应当具有相应的符合生产要求的设施设备条件,这些条件是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要求,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确定的。

(二)人员条件

  1. 专业技术人员

    • 包括种子生产、加工贮藏、种子检验、科研育种等专业人员,这些人员是《种子法》规定的办证条件,但取消了对这些人员的资格考核。专业人员由企业根据岗位设置自行安排,《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没有限制人员兼职,允许“一人多岗”。申办许可证时,申请企业应提供相关人员的情况说明。
  2.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

    • 要求提供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并且《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三)品种条件

  1. 已登记品种相关

    • 生产经营列入《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目录》的作物种苗,应具有1个(含1个)以上登记品种,登记品种可以是企业自己选育的或者是与育种者签订生产经营协议的。例如某企业生产经营某种已登记的瓜菜种苗,只要满足有1个以上登记品种的条件即可,这个登记品种可以是企业自身选育成果,也可以是与其他育种者签订协议后获得生产经营资格的品种。
  2. 授权品种相关

    • 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苗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这是为了保护品种权人的权益,确保品种的合法生产经营。

    • 对于申请生产经营的作物尚未纳入品种登记范围的,可暂不要求企业具有相应的品种条件,但应提供品种简介(内容包括品种名称、品种、特征特性、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等)。

二、广西种子种苗生产许可证申请流程

(一)准备申请材料

  1. 申请表

    • 需要填写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例如在甘蔗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中,这是必备的基础材料之一。申请表包含企业的基本信息、生产经营范围等内容,是发证机关了解申请企业情况的重要依据。
  2. 企业基本情况材料

    • 提供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这些材料能够反映企业的基本架构和合法性,有助于发证机关对企业进行全面评估。例如,通过营业执照复印件可以确定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包含种子种苗生产经营相关内容,股权结构信息可以了解企业的决策和资金等情况。
  3. 人员情况材料

    • 提供种苗生产、检验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原件。这是为了确保企业具备相应的人员资质和经验,如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能够影响种子种苗的生产质量,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种业从业经历也与企业的管理和发展方向密切相关。
  4. 设施设备材料

    • 提供种苗检验室和其他生产、贮藏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苗检验及其他生产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这些材料可以证明企业具备生产种子种苗的硬件条件,例如检验设备的清单和购置发票能表明企业有能力进行种子种苗质量检测,生产基地的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明能确定生产场所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5. 品种相关材料

    • 提供品种登记证书复印件,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对于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苗的情况)。这是为了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的品种符合相关规定,保护品种权人的权益,同时也保证市场上种子种苗品种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6. 其他材料

    • 如种苗生产地点检疫情况说明、书面承诺等。生产地点的检疫情况说明可以确保生产区域没有检疫性有害生物,书面承诺则体现企业对遵守相关规定的一种保证,例如承诺遵守种子种苗生产经营的质量标准、法律法规等要求。

(二)提交申请

  1. 向核发机关提交

    • 企业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应的核发机关,一般是当地的农业农村部门。在广西,各级农业农村局负责相关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不同级别的农业农村局可能根据企业的规模、生产范围等因素进行受理和审核。例如,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生产范围局限于本地的企业,可能由县级农业农村局受理;而对于规模较大、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多个地区的企业,可能由市级或省级农业农村局受理。

(三)审核与发证

  1. 审核内容

    • 核发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企业提交的各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以及企业是否真正满足种子种苗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条件。例如,审核人员会核实企业提供的设施设备是否真实存在且能够正常运行,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品种相关的证明是否合法有效等。
  2. 审核结果处理

    • 如果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企业也满足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条件,核发机关会予以发证。如果申请材料存在问题,核发机关会通知企业补充或修正材料。例如,如果企业提供的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存在模糊不清的条款,核发机关会要求企业重新提供清晰准确的合同复印件;如果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足或资质不符合要求,会要求企业补充人员或提供更详细的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三、广西种子种苗生产许可证相关政策法规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规定(试行)》

  1. 规定的制定依据

    •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均未对农作物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条件做出明确规定,导致近年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行为实施许可和监管时缺乏依据,标准不一,不利于规范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为。为进一步加强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明确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广西结合自身实际,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规定(试行)》。
  2. 规定的主要内容

    • 该规定明确了申请组织培养种苗、果树种苗、茶树种苗、瓜菜种苗、甘蔗种苗、桑树种苗、马铃薯种薯等生产经营许可的设施、设备、人员、品种等条件。例如在设施设备方面,对办公场所、检验室、生产基地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人员方面规定了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与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品种方面明确了已登记品种、授权品种等不同情况下企业应满足的条件等,为广西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提供了详细的标准和依据。

(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1. 对许可证核发的规定

    • 规定了不同类型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部门,如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核发。
  2. 对有效区域的规定

    • 一是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是指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二是种子生产地点不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限制,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及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确定;三是种子销售活动不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限制,但种子的终端销售地应当在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或标签标注的适宜区域内。
  3. 对自有产权和自有资产的规定

    • 科研育种、生产、加工、检验、贮藏等设施设备,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或者为其绝对控股子公司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办公场所应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可以租赁。对申请企业绝对控股子公司的自有品种可以视为申请企业的自有品种。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子公司不可重复利用上述办证条件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这些规定有助于明确企业在申请许可证时可用于证明自身条件的资产范围,解决部分企业房屋产权办证难、办证时间长等问题,同时也推进了种子企业集团化发展。

四、广西种子种苗生产许可证办理部门

  1.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

    • 在广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种子种苗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具体来说,对于不同类型的种子种苗生产,根据其规模、性质等因素,由不同级别的农业农村部门受理和审核。例如,对于一些小型的、本地性的种子种苗生产企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能会承担主要的受理和审核工作;而对于规模较大、涉及范围较广的企业,市级或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能会介入审核和核发工作。这是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的,目的是确保对种子种苗生产企业的有效管理和监督,保障种子种苗的质量和市场秩序。

五、广西种子种苗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1. 有效期规定

    • 不同企业的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同,具体有效期会在许可证上标明。企业需要在有效期内进行种子种苗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在有效期临近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许可证的延续或重新申请等操作。如果企业在许可证过期后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2. 副证变更与有效期内的操作

    • 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设立副证的目的,主要就是减轻企业办证负担,简化许可机关审批程序。申请变更副证,只需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生产品种相关的材料即可,不必提交全部办证申请材料;同时,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申请企业在申请变更副证载明事项时,应当主动声明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主动说明申请生产经营品种涉及新品种保护及书面授权等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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