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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生产许可证165号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4-11-01 10:47:54

  • 点击数

    5551

内容摘要:计量生产许可证 165 号相关问题解答一、计量生产许可证 165 号是什么“计量生产许可证 165 号”的具体指向性信息。一般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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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生产许可证 165 号相关问题解答

一、计量生产许可证 165 号是什么

“计量生产许可证 165 号”的具体指向性信息。一般来说,计量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计量器具生产企业进行管理和规范的一种行政许可。它是为了确保计量器具的质量、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但仅提及“计量生产许可证 165 号”,无法明确其具体所指的企业、产品或其他特定信息。

二、计量生产许可证 165 号的相关规定

1. 总体规定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对计量器具的生产进行了规范。其中规定,生产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应当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型式批准后,方可投入生产。制造除前款以外其他计量器具的,生产者可以根据需要自愿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标准物质新产品按照标准物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2. 责任与监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全国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制造计量器具的质量、实际制造产品与批准型式的一致性等进行监督检查。

3. 法律责任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标注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制造、销售的计量器具与批准的型式不一致,未持续符合型式批准条件等情况,都将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三、如何获取计量生产许可证 165 号

自 2018 年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废止了部分与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相关的规范和规定,取消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但对于仍需办理的情况,以下是获取计量生产许可证的一般步骤:

1. 确定办理对象和范围

办理对象包括有主管部门且其主管部门与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级的单位,以及无主管部门且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制造注册的单位。办理范围通常为申领制造列入国家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产品(水表、电能表、煤气表、加油机、衡器、出租汽车计价器、热量表、绝缘耐压测试仪、验光镜片、加气机等国家、省重点管理产品除外)的“许可证”。

2. 满足基本条件

提出申请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具有合法地位的证明文件。
- 具有与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计量检测设施等。
- 已取得计量器具新产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有完整的设计图样资料、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者检定方法)等。
- 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检定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等。
- 工程技术人员、检定的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技术状况和人员配备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计量检定员证书》。
- 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 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3. 准备申请材料

- 申请单位合法地位的证明文件。
-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三份。
- 《计量检定员证》复印件(至少 2 人并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
- 现行的产品技术标准、检定规程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 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计量管理文件。

四、计量生产许可证 165 号的申请流程

1. 受理

- 承办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对其进行核查,并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申请的决定。
- 对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的申请单位发出同意受理的通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并退回申请材料。

2. 委托考核

- 委托有关技术机构、市计量测试学会等中介机构组织进行考核。
- 受委托机构组成考核组 ,按照《考核规范》进行考核。
- 考核组长编制《考核报告》,由受委托机构报委托部门,应在接受委托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3. 审批发证

- 承办部门对《考核报告》及其它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批,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单位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单位,限期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考核,时限顺延。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不予发证。

五、计量生产许可证 165 号的审批标准

1. 技术机构要求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备计量标准、检测装置、检测人员以及场地、工作环境等相关条件,取得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方可开展相应的型式评价工作。

2. 评价规范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国家型式评价技术规范进行型式评价。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已经规定了型式评价要求的,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执行。没有国家型式评价技术规范的,由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规范或者国际建议拟定型式评价技术规范,经相关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执行。

3. 时间要求

型式评价应当自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收到试验样机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延期的除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型式评价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型式评价报告和计量法制管理的要求,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型式批准证书;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补充信息

关于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强计量器具新产品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该办法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型式批准的申请、型式评价、型式批准、法律责任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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