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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质借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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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4-10-31 16:4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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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3

内容摘要:公司资质借用管理规定的基本要求公司资质借用管理规定通常包含以下基本要求:资质材料管理的归属权:一般来说,公司的资质材料由特定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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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质借用管理规定的基本要求

公司资质借用管理规定通常包含以下基本要求:

  • 资质材料管理的归属权:一般来说,公司的资质材料由特定部门负责保管和支配,如档案部、行政部等。
  • 借用申请流程:其他单位或个人如需使用公司资质材料,必须在相关部门填写资质借用申请(通常一式两份)。申请需报送至总经办签署审批意见,审批通过后交一份给财务部备案,之后相关部门才能提供资质材料允许使用。
  • 建立使用登记表:建立企业证书借用使用登记表,对借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 集中保管与统一使用:公司资质、证书实行集中保管、统一使用,管理部门对其安全存放和规范使用负责。
  • 标注使用用途:公司资质复印件上必须标明“仅供xx使用,再复印无效”等相关信息方可发放,外部人员使用公司资质复印件必须由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领取。
  • 严禁违规行为:严禁公司内部员工将未标注使用用途的公司资质扫描件拷贝发放给外部人员,严禁任何人涂改、出租、伪造、转让或出卖公司资质文件,违反者将被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公司资质借用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公司资质借用存在多种风险,需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风险

  • 法律风险:出借资质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禁止从事相关行业等。例如,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可能会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甚至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吊销资质证书。
  • 财务风险:出借资质可能导致财务损失,如被借用方拖欠款项、出现财务纠纷等。
  • 信誉风险:出借资质可能对出借方的信誉造成负面影响,影响其商业形象,还可能引发社会舆论的关注和压力,给企业带来不良影响。
  • 合同风险:借用人以出借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可能无效,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签订的以出借资质为主要内容的合同也可能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可能导致出借人承担责任后无法向借用人追偿。
  • 劳动风险:资质借用人如果擅自以出借人的名义雇佣劳动者,则出借人要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借用人雇佣的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人身损害则要承担雇主责任或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

防范措施

  • 明确责任分配:在合同中清晰规定出借方和借用方的责任分配,避免出现责任不明确的情况。
  • 增加违约成本:在合同中加入严厉的违约条款,提高违约成本,从而降低出借资质的风险。
  • 提高财务透明度:要求借用方提供详细的财务报表和财务信息,提高财务透明度,从而降低风险。
  • 建立财务监管机制:对出借资质的借用方进行财务监管,确保其资金流向透明,防止出现财务欺诈行为。
  • 遵守税收法规:确保出借资质过程中遵守各项税收法规,避免因违规行为而引发税务风险。
  • 合理税务规划:对出借资质的涉税问题进行合理规划,确保税务处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 建立税务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防范机制,防范因税务问题而引发的风险。
  • 规范税务处理:在出借资质前对借用方的信誉状况进行全面评估,选择信誉良好的合作伙伴。
  • 设立奖惩机制:对信誉良好的合作伙伴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信誉不佳的合作伙伴采取惩罚措施。
  •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与其他企业、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共同防范信誉风险。

成功的公司资质借用管理案例分析

以下是一些成功的公司资质借用管理案例: 案例一: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胜诉案例 2012年5月初,原告李xx以长春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xx开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负责室内装修。该工程实际由唐xx负责联系,李xx、唐xx二人与长春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雇用关系。合同签订后,原告李xx实际履行了合同,出资并组织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原因,被告同意长春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延长工期申请。2013年11月中旬,原告李xx与唐xx作为施工单位代表与被告及监理单位对室内装修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为合格。期间,被告分四次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之后原告多次以长春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均借故拖延,李xx和唐xx遂以实际施工人的名义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涉案工程的投资、施工、结算整个过程虽然是以长春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完成,但是实际进行投资、组织工人施工、往来结算等行为均是由李xx、唐xx完成,表现出实际施工的特征。原告李xx不仅持有涉案工程的合同原件,而且持有工程往来签证文件的原件,并作为施工方代表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签字确认,这些证据充分说明了涉案工程是由原告李xx实际施工并进行管理的,李xx对该工程享有权益,虽然他与被告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原告李xx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起诉被告追讨剩余的工程款。

案例二:“资质出借”违法违规行为的案例 某商品住宅工程建筑面积96953平方米,由A开发公司开发,施工总承包单位为B工程公司,施工合同价款为12768万元。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转来举报人反映该工程涉嫌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转办材料后,随即进行了调查。B公司授权委托的第五分公司经理甲承认,乙于2015年春节后主动找上门,以交 %管理费的名义由乙承揽该工程,乙是实际施工人;B公司未与乙签订劳务合同,未帮其缴纳社保。甲提供了内部承包合同、B公司转账给乙的凭证、乙支付有关设备材料的租赁采购费用的明细。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B公司改正出借资质行为,并处以已完工的工程合同价款3078万的2%的罚款人民币陆拾壹万伍仟陆佰元整(¥615600元)。处理依据是B公司的行为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发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项关于“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和第(七)项关于“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情形,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不同行业公司资质借用管理的差异

  • 行业术语不同:例如在建筑行业,常用“挂靠”这一术语,而在参与投标时可能更多使用“借用资质”的说法。
  • 行为表现不同:在建筑行业,挂靠属于一种对外承接工程的途径,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借用另一个施工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而在投标中,借用资质属于投标人为了能够投标,借用符合条件的资质证明材料,领取法人代表授权书,借用公章,从而以正规合格身份参与投标的行为。

公司资质借用管理的法律法规

公司资质借用在法律法规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

  • 借用资质的情形包括: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 法律后果:对于借用他人资质者,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四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七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第十五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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