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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管理检测资质认定办法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4-10-25 09: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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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这些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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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这些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技术能力和条件,以保障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事项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4. 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5. 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6.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诺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采用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程序的外,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自主选择资质认定程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推行网 批,有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颁发资质认定电子证书。具体程序如下:

  1.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 资质认定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4. 资质认定部门自收到技术评审之日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告知承诺申请撤回后,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信用信息、分类监管等情况,采取书面审查、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的方式进行技术评审,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对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 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2. 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3.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4. 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5. 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五条 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制度,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接受资质认定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公布其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资质认定部门举报检验检测机构的违法行为,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同时废止。

该办法旨在规范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保障公众利益和社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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