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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办资质伪造社保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4-10-25 09:5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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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单位办资质伪造社保的相关案例单位为办资质伪造社保的案例屡见不鲜。以下为您列举一些典型案例:深圳市温某组织他人虚构劳动关系短期参保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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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办资质伪造社保的相关案例

单位为办资质伪造社保的案例屡见不鲜。以下为您列举一些典型案例:

  • 深圳市温某组织他人虚构劳动关系短期参保骗取失业保险待遇。2023年1月,深圳市人社部门根据审计线索核查发现,2020年11月至2023年1月,深圳市某公司法人温某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的方式,组织他人挂靠在其名下的深圳市某公司参保,相关人员缴纳一个月的社保后就断缴,并虚假解除劳动关系申领失业补助金及失业保险金,涉及354人,涉案基金 万元。涉案基金已全部追回。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判决: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某隐瞒再就业事实骗取失业保险待遇。2020年6月,惠州市社保局仲恺分局根据有关线索核查发现,核定享受失业待遇时间为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陈某每月按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到,但未如实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重新就业情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共计 万元(含价格临时补贴 元)。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 东莞市邹某、徐某虚假解除劳动关系骗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2021年10月,东莞市凤岗人社分局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社保基金监督检查订单核查发现,东莞某公司员工邹某、东莞某公司员工徐某违规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共计 万元。邹某为东莞某公司社保专员,2017年3月和2020年4月,在其未离职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为本人办理停保手续,将停保原因填报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私自使用公司公章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上盖章,虚构被单位解除合同的事实,骗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万元。徐某为东莞某公司行政主管,2012年入职一直工作至2022年,期间没有离职、失业及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2019年1月和2020年4月,先后两次虚构解除劳动关系事实,骗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共计7382元。上述2人涉案金额 万元已全部追回。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但鉴于徐某诈骗数额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有悔罪表现,积极主动退还全部诈骗款项,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不起诉。

单位办资质伪造社保的法律后果

单位办资质伪造社保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如何防范单位办资质伪造社保

为防范单位办资质伪造社保,可采取以下措施:

  • 看清与谁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应当是劳动者的真实用人单位。实务中有的劳动者在甲地域xx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社会保险却被在乙地缴纳。存在这种情况的劳动者一般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本身就存在问题。例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该用人单位在乙地设的是分公司或者子公司。只是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注意到而已。反之,如果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社保缴纳单位原本不属于同一主体,那么劳动者可以直接凭借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投诉到社保监察部门。对于这种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主体不一致的情况,用人单位等同于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 谨慎签订非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为了防范相关风险,会让劳动者签署一系列的文件以防范被劳动者投诉为伪造劳动关系在异地投保。这些文件如果劳动者稍不注意将可能导致很难证明劳动关系的真实主体。例如,有的用人单位会在入职文件中隐藏一份具有空白内容的某些单方承诺书或其他类似文件。这些文件要求劳动者之间在空白处签名,但是并不向劳动者说明用意。这种做法实际是试图误导劳动者做出签字。
  • 关注自己的社保记录:可能有的劳动者因为生活中很少用到社会保险,因而对社保记录并不关注。这种情况会导致劳动者发生了社保转移,但是可能并不知情。部分用人单位会故意借助劳动者不知情而给劳动者缴纳外地的社会保险。这类问题,如果劳动者在入职后能够经常关注自己的社保记录,即便发生了也能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以纠正上述违法行为。否则,一旦缴纳实际较长,后面的法律处理将更加繁琐。

单位办资质伪造社保的查处方式

单位办资质伪造社保的查处方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 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单位办资质伪造社保的常见手段

单位办资质伪造社保的常见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 虚构劳动关系:通过虚构员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为不存在实际工作关系的人员办理社保。
  • 伪造社保缴费证明:制作虚假的社保缴费记录或证明文件。
  • 冒用他人证件: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办理社保,以达到伪造社保的目的。
  • 违规补缴社保: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社保的违规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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