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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1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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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资质挂靠是指没有资质的个人或资质低的施工企业(即挂靠人)假借有资质或资质高的施工企业(被挂靠人)的名义,在天津地区进行建筑装饰市场经营活动,并向其交纳管理费的行为。 假借资质的目的是达到与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要求的资质标准一致或高于该标准。 挂靠的显著特征包括:挂靠人没有从事建设工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资格但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要求的资质等级;被挂靠人具有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但缺乏承揽该工程施工的渠道和能力;挂靠人按工程合同造价(或结算造价)向被挂靠人缴纳一定比例的所谓“管理费”后,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自行组织工程的施工建设工作,而被挂靠人基本上不对工程施工实施真正的管理,缴纳的“管理费”实质上就是“挂靠费”。 例如,挂靠人为个人,根本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资格,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工程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真正的工程施工管理者为挂靠人。 这种挂靠有两种形式:a.挂靠人有建造师执业资格,自任工程施工项目经理;b.挂靠人没有建造师执业资格,由被挂靠人指定建造师,施工时该建造师根本不到场或很少到场。 又如,挂靠人为合法的法人,有为数极少的注册建造师,但其自身的施工资质等级达不到建设项目要求的施工承包资质等级要求,于是挂靠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以该企业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然后挂靠人自行组织工程施工建设。 再如,1个法人或个人同时挂靠多个单位参与1个项目的投标,增加中标的机会,对其他投标人来说明显有失公平性,扰乱了建筑交易市场秩序,甚至串通其他投标人,用围标的方式抬高中标价。 无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与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或进行名义上的联合经营,以有资质的企业名义开展投标经营活动,这种挂靠方式更具有隐蔽性。
建筑资质不可以挂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允许资质挂靠。建筑行业的资质挂靠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允许在自己没有资质的情况下挂靠有资质的公司,以被挂靠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施工单位不允许资质挂靠。工程挂靠的具体处罚是: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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