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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宝坻劳务派遣资质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4-10-16 09:08:08

  • 点击数

    3337

内容摘要:天津宝坻劳务派遣资质办理全攻略一、天津宝坻劳务派遣资质办理条件劳务派遣资质的办理条件较为严格,具体包括以下方面:注册资本:公司注册...

各类资质· 许可证· 备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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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宝坻劳务派遣资质办理全攻略

一、天津宝坻劳务派遣资质办理条件

劳务派遣资质的办理条件较为严格,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 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 经营场所: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 管理制度: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 验资报告:提供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人员配备:具备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方面职业资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天津宝坻劳务派遣资质申请流程

  1. 注册《天津网上办事大厅》账号并登记进去。

  2. “天津劳务资质办理”找到后点击进去。

  3. 申请人携《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及相关材料向宝坻区人力社保部门窗口提出设立申请。

  4.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发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符合要求后发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即时告知申请人并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 在发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审核评估。

  6. 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复审,5个工作日作出审批意见并作出是否许可决定,许可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制作《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诉权。

三、天津宝坻劳务派遣资质所需材料

  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加盖公章)。

  2. 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加盖公章。已设立公司提供营业执照,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加盖公章。已设立公司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计划设立公司提供验资报告)。

  4.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加盖公章。自有办公场地应提交房产证明,租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

  5. 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6.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7.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8. 劳务派遣协议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天津宝坻劳务派遣资质审批部门

宝坻区人力资 社会保障局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工作。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记载的住所,应当在宝坻区行政区域内,且与其经营场所一致。

五、天津宝坻劳务派遣资质相关政策法规

  1. 市人力资 社会保障局、工商局联合发布实施了《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对劳务派遣实行行业准入登记备案制度、派遣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同福利制度、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统一文本制度的“四备案、三相同、二统一”的管理办法。

  2. 派遣单位在工商登记起照后10日内,应当向坐落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取得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对取得《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的劳务派遣单位,人力社保部门将向社会公告。人力社保部门每年还要对备案单位进行复核,对从业企业能力状况进行监管。

  3. 派遣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按照《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工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4. 派遣单位自招工之日起30日内,到人力社保部门为所招用的劳动者办理招工备案、就业登记和劳务派遣协议备案等手续。逾期不办的,按照《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予以处罚。

  5. 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二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派遣期限、用工单位、工作岗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派遣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劳动者发放工资,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当按月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6. 用工单位应将使用派遣劳动者情况和派遣协议向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并负责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用工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和绩效奖金,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主要是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从事同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与非派遣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适用相同的工资福利制度。用工单位无同类非派遣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或所在行业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7. 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款外,还应具备用工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制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参照使用。用工单位使用非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由用工单位承担派遣单位义务。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人力社保部门与工商部门应当制定劳务派遣协议示范文本,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参照使用。

  8. 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务费中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单独立帐管理,设立专门的工资科目和社会保险科目,与企业其他账户分别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或滞留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不得委托用工单位以外的第三方代支劳动者工资。派遣单位应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以及劳务派遣协议,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及缴费;派遣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9. 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劳务派遣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拒绝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和隐匿相关资料和材料。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每季度对派遣单位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送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每年第一个季度对派遣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复核,不合格的,收回《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并向工商行政部门通报。

  10. 派遣单位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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