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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哪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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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4-10-16 09: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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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和平区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地点在中国,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地点通常为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和平区而言,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

各类资质· 许可证· 备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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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地点

在中国,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地点通常为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和平区而言,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负责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主要部门。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这意味着和平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着对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一系列工作的职能。

在实际操作中,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很多地方已经实现了网上办理。例如,和平区可能会有自己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申请材料,监管部门通过系统进行受理和审查等工作。像之前在疫情防控期间,和平区市场监管局就推行了“网上办”的方式,申请人可通过市市场监管委官网的“在线服务 - 在线办事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申报,监管所受理和监管人员通过“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内网查看申报材料进行办理。

如果是特殊类型的食品经营活动,如食品展销会等,举办者需要在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信息,这里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样是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这体现了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各类食品经营活动监管中的核心地位,无论是常规的食品经营许可办理,还是特殊食品经营活动的管理,都离不开它的职能履行。

和平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部门

和平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部门是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方面有着明确的职责和权力。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这一职能是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整个食品经营许可的流程中,从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开始,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承担着对申请的受理、审查以及最终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的重要任务。

例如,在对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分类审查方面,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需要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等不同类型,而经营项目又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等类别,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确保申请人符合相应的要求。

同时,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还负责对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其在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的食品安全法规。如果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责令整改、吊销许可证等。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食品经营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时,经营者需要向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等相关业务。

和平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申请前的准备

  1. 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2. 确定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

    •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主体业态以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不可以复选。

    •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食品经营项目可以复选。例如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食品经营者从事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冷荤类食品制售应当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进行调整。

  3. 满足食品安全要求

    •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与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具备以下条件:

      •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例如,食品贮存场所不能靠近化学污染区或者垃圾处理区等。

      •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比如餐饮服务经营者需要有合格的餐具消毒设备、食品冷藏设备等。

      •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包括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方面的制度。

      •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例如食品加工区域的布局要按照生熟分开、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等原则进行设置。

二、申请与受理

  1. 提交申请材料

    • 申请人需要提交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果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不需要提供此项材料)、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者,可以不提供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材料;仅从事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不需要提供操作流程)、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如果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 受理审查

    •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平区为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如果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如果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

  1. 审查内容

    • 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时可能会进行现场核查。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如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人员管理、食品安全制度等方面是否达标。对于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但从事生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制售的不适用该简化规定。
  2. 作出决定

    •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如果准予许可,会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后续事项

  1. 许可证变更

    • 如果食品经营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如果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如果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 许可证延续

    •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3. 许可证补办与注销

    •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补办,并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和平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

  1. 基本材料

    •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这是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基础性文件,申请人需要在申请书中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如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申请的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等内容。申请书的填写要准确、完整,以确保申请能够顺利受理和审查。

    •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是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合法经营的凭证,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时需要提供其复印件。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办食堂的情况,则需要提供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果这些文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此项材料。

  2. 与经营相关的材料

    •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这些材料能够反映出申请人的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例如,对于餐饮服务经营者,需要提供厨房设备设施的清单、厨房的布局图(包括炉灶、冷藏设备、餐具消毒设备等的位置布局)以及食品加工的操作流程(如食材的清洗、切配、烹饪、装盘等环节的流程)。但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者,可以不提供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材料;仅从事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不需要提供操作流程。

    •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可以包括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设备设施、食品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的计划和标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方面要有员工健康证的办理、员工健康状况的日常监测等规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要明确记录进货的、数量、质量、保质期等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则要涵盖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措施、报告流程等内容。这些规章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依据,申请人需要列出相关制度的目录清单。

  3. 特殊情况材料(如有)

    • 如果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这是因为自动设备经营的食品销售有其特殊性,监管部门需要了解设备的具体位置以便监管,同时要确保许可证的展示能让消费者知晓,并且有完善的风险管控方案来保障食品安全。

    •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要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等内容,身份证明文件则用于核实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和平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的相关政策法规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总体要求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是和平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重要政策法规依据。10次局务会议通过,

  1. 目的

    • 其目的是为了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通过规范许可和备案活动,能够从源头上对食品经营进行管理,确保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经营者,以及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但也明确了一些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如销售食用农产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等情况。除这些情形外,开展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3. 基本原则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原则确保了整个许可和备案过程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公开原则要求相关的管理权限、办事指南等事项要在行政机关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平、公正原则保障了不同的食品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和备案时受到平等对待;便民、高效原则体现了现代行政服务的理念,例如通过信息化建设实现网上办理,方便申请人操作,提高办理效率。

对食品经营主体的要求

  1. 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管理

    •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不同的主体业态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有不同的要求。例如,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并且可以复选。这种分类管理有助于监管部门根据不同的经营类型和项目进行有针对性的审查和管理,确保食品安全要求与经营实际相适应。
  2. 食品安全要求

    •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主体应当符合与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这包括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且场所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等要求。这些要求涵盖了食品经营的各个环节,从硬件设施到人员管理再到制度建设,全方位保障食品安全。

许可办理过程中的相关规定

  1. 申请与受理规定

    • 在申请方面,明确了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平区为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有关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受理环节,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如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2. 审查与决定规定

    • 审查过程中,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可能还会进行现场核查。对于不同风险程度的食品制售有不同的审查规定,如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但从事生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制售的不适用该简化规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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