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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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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4-10-15 08:4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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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四川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在四川办理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满足多方面条件。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从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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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川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在四川办理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满足多方面条件。

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是必要的,例如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同时,要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像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人员方面要求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如果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了上述人员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并且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若从事苗木生产的,除基本人员条件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从分级管理角度看,不同类型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部门不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许可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企业的许可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或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这也间接反映了不同层级业务对应的办理条件差异。新修订的《种子法》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合并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各地办理时要依据相关改革要求进行审核,例如取消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种苗检验员的考核,《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证》不再作为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

二、四川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流程

四川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流程遵循一定规范。

(一)确定申请部门

根据相关规定,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许可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企业的许可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或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申请人需要明确自己所属的业务类型,从而确定向哪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准备申请材料

  1. 一般需要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这是对申请人基本信息、生产经营计划等内容的汇总表格,是审核部门了解申请人情况的重要依据。

  2. 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这些材料用于证明申请人的身份合法性、经营资格以及组织架构等情况。

  3. 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例如土地租赁合同、土地产权证书等,以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合法的场地支持。

  4. 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这有助于审核部门判断申请人是否具备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硬件条件。

  5. 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用于证明申请人拥有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团队。

  6. 如果属于特殊情况的,还需提交额外材料。例如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等相关证明材料;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等。

(三)提交申请与审核

申请人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相应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负责核发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抄送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如果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组织检验检测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得超过60日,且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作日之内。

三、四川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政策法规

四川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依据多项政策法规。

(一)国家层面的种子法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根本性的法律依据,它对林木种子的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全面的规范。在此基础上,国家林业局出台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管理等活动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活动的准则,包括不同类型许可证的核发部门、申请条件、审核流程、许可证有效期等内容,这些规定在四川地区同样适用。

(二)四川省的相关管理办法

四川省林业厅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四川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例如,明确了严格实行分级发放的原则,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许可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企业的许可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或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同时,取消了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种苗检验员的考核,《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证》不再作为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废止了《四川省林木种苗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川林发﹝2015﹞50号)。在许可证的办理过程中,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并到现场进行核查,严格遵守受理、补正、现场核查、审批的时限要求。

(三)其他相关政策的衔接与调整

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还涉及到与其他相关政策的衔接。例如,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的要求,加强对被许可人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制度,督促和指导被许可人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且,随着政策的调整,一些旧的规定不再执行,如《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种苗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林场发〔2001〕27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和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01〕105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苗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02〕188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和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样式的通知》(林场发〔2007〕247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取消 林木种苗检验员证 年检制度和调整 林木种苗检验员证 样式的通知》(林场发〔2011〕153号)等不再执行。

四、四川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与续期

(一)有效期

四川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不过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有效期内,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许可证上会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种类、生产地点、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如果是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还应当载明审(认)定的林木良种名称、编号。

(二)续期

当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时,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申请者需要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原发证机关会根据申请,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如果许可证损坏、遗失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已损坏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五、四川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一)监管主体与原则

在四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以确保监管的公正性。

(二)监管内容

  1. 对生产经营者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包括是否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经营种类、地点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等情况。

  2. 检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建立生产经营档案,档案内容应涵盖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信息,如种子、生产过程记录、销售去向等,监管部门通过检查档案来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可追溯性。

  3. 对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市场上流通的林木种子符合相关质量标准,保障林业生产的质量和生态安全。

(三)违规处理与档案管理

  1.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规定予以处理。例如,如果发现生产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如果申请者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档案,具体内容包括申请材料、审核、核发材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等,并且档案应当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注销或者自动失效之日起至少保留5年。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情况上报国家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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