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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09: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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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号是对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资格的企业或单位的一种编号标识。它是食品经营许可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唯一性,用于准确识别特定的食品经营主体及其许可信息。
如“JY311”等,这些编号就是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号的具体体现。这些编号可能包含了区域代码、顺序号以及其他相关的编码信息,以便于管理部门对众多的食品经营主体进行分类、查询和监管。
不同类型的食品经营主体,无论是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还是单位食堂等,都会被分配一个特定的备案号。这有助于监管部门快速定位和获取特定经营主体的许可详情,包括经营者名称、发证日期、有效期等重要信息。
满足前置条件
食品经营者需要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提交申请材料
审核与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经过审核通过后,就会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中包含备案号。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
小规模食品经营许可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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