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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单位办理落户资质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4-09-29 09:31:33

  • 点击数

    2574

内容摘要:苏州单位落户资质办理流程苏州单位办理落户资质的流程如下:预申请登录:申请单位凭账号、密码登录江苏省人力资 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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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单位落户资质办理流程

苏州单位办理落户资质的流程如下:

  • 预申请

    • 登录:申请单位凭账号、密码登录江苏省人力资 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官网,地址选择“苏州”,点击“单位办事—人才人事—苏州人才落户—申报”,也可以在人才服务一件事“苏州人才落户”模块升级上线后登录“一件事一次办专区-人才服务一件事-苏州人才落户”。

    • 填报申请信息:按系统提示逐项如实填报申请信息。

    • 上传申请材料:按系统提示逐项上传清晰、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材料包括: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材料,户籍及婚姻状况材料,诚信承诺,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材料等。

  • 预审

    • 人才中心工作人员自收到预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比对等方式,完成对预申请信息和材料的信息比对工作,并反馈预审结果。其中:对以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条件申请的材料,由人才中心工作人员转递至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中心或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办理材料审核手续,材料反馈后人才中心再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

    • 转档

      • 申请单位有档案保管权限,拟落户人员需转档的,由单位自行出具《调档函》。

      • 其他单位的拟落户人员,人事档案尚未转入人才中心保管的,申报人才落户时应同时申请转档手续。在人才中心预审完成后,个人可根据告知在人才落户申报平台自助打印含有电子章的《调档函》,由本人凭《调档函》到原档案保管机构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并通过机要通信的方式进行转递,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自助打印《调档函》前,请与原档案保管机构联系,如对方不受理自助打印件的,可携带居民身份证前往人才中心(干将西路288号)1-2号窗口办理《调档函》]。

  • 公示

    • 社会公示:经预审,申报材料基本符合要求的,在人才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 单位内部公示:单位自收到人才中心公示告知之日起,应当在单位内部公示栏或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张贴《苏州市拟落户人员申请单位内部公示榜》。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并如实反馈公示结果,提交《苏州市拟落户人员申请单位内部公示回执》及单位内部公示栏公示照片或信息系统公示截图。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人才中心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并告知核实结果。

  • 审档

    • 申请单位有档案保管权限的,在档案转入单位后由单位负责档案审核工作,并向人才中心提交《苏州市人才落户人事档案情况核实表》。

    • 其他单位档案转入人才中心后,经审核缺少关键档案材料的由人才中心出具《苏州市人才落户缺少档案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本人应作出书面知情说明并提交《承诺补充档案材料书》。但对以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作为申请条件的,档案里反映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的材料应当齐全、真实、有效。

  • 材料提交

    • 除预申请时已提交的合规材料外,应按要求和预审告知通过人才落户申报平台提交以下材料:

      • 《苏州市拟落户人员申请单位内部公示回执》及单位内部公示栏公示照片或信息系统公示截图。

      • 户口从江苏省外长三角区域迁入的,提交《长三角区域跨省户口网上迁移电子准迁证申请表》《长三角区域跨省户口网上迁移告知单》;从江苏省内迁入的,提交《电子准迁证申请表》。

      • 补正的其他材料。

  • 申请受理

    • 人才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确定受理或不受理。对符合落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进入审核流程。对不符合落户条件的或存在《细则》第三条第四款第三点不予受理情形之一的,告知不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 审核和审批

    • 材料齐全的,人才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和审批。对初审、复核,符合落户条件的,在人才中心负责人同意后签发《苏州市人才落户登记表》,并转递至拟落户地公安机关。对申请单位或个人存在《细则》第三条第五款审核不予通过情形之一的,由人才中心反馈信息,并说明理由。
  • 户籍迁移

    • 拟落户人员根据公安机关的告知和《细则》第三条第六款的要求办理户口迁移和落户手续。

苏州单位办理落户资质的条件

苏州单位办理落户资质需满足以下条件:

  • 学历人才

    •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博士学位,年龄在55周岁以下(“以下”含本数,下同)。

    • 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学位,年龄在50周岁以下。

    • 具有本科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

    • 具有大专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苏州就业并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者年龄超过35周岁但不超过45周岁,在苏州就业并依法连续缴纳(不含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6个月。学历人才所获国(境)外学位应当取得国家教育部认证。

  • 专业技术人才

    •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正高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副高级年龄在50周岁以下。

    •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以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按照对应的职称层级办理。

  • 技能人才

    • 具有一级(高级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其中特级技师及以上年龄在55周岁以下,高级技师年龄在50周岁以下。

    • 具有二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年龄在45周岁以下。

    • 具有三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年龄在40周岁以下,在苏州就业并依法连续缴纳(不含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3个月。技能人才所持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上的职业(工种)名称应当在苏州市引进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范围内。

  • 特殊情况

    •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博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一级(高级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在苏州就业并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年龄不受限制。

    • 申请落户前十二个月内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苏州市除外)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期限,可以在申请人才落户时累计合并计算,相关缴费期限可以视同在苏州市连续缴费,但申请落户当月应当在苏州市就业并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苏州单位落户资质办理所需材料

苏州单位办理落户资质所需材料如下:

  • 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材料

    • 依学历、学位条件申请人员提交:

      • 国内学历提交:学历证书、教育部高等院校学生信息网注册打印的在验证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并填写“在线验证码”,无注册备案信息的应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并填写“报告编号”。

      • 国内学位提交:学位证书、教育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网出具的《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报告》并填写“验证编码”、“申请单编号”(可不填写)。

      • 留学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国外或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书”

    • 依职称条件申请人员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或批文、考试合格登记表及《苏州市人才落户职称证书审核表》。

    • 依技能条件申请人员提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苏州市人才落户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审核表》。

  • 人事档案材料

    • 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及已建立人事档案的,人事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如实反映存档人员基本情况。
  • 户籍及婚姻材料

    • 拟在自有房产落户的,需提交本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关系证明、所购买房屋的所有权证明。

    • 拟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用人单位集体户首页。

    • 拟在人才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 拟投靠直系亲属的,需提交投靠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婚姻状况材料。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离异人员需提交离婚证(附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等;未成年子女随迁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或离异人员子女随迁,直接抚养人需提交经公证处公证的子女抚养权协议书或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等;属失业未婚子女随迁的,需提交失业未婚的书面承诺书。

  • 诚信承诺及公示反馈材料

    • 申请单位及个人应分别提交《苏州市申办人才落户申请单位承诺书》和《苏州市拟落户人员申请单位内部公示回执》,及《苏州市人才落户申报人个人承诺书》。
  • 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材料

    • 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信息,通过参保信息无法在线核验的应按要求提交社保参保证明。

苏州单位落户资质办理的注意事项

以下是苏州单位落户资质办理的一些注意事项:

  • 单位注册时间不少于3年。

  • 单位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 申请人、申请单位应当如实填报,提交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经查实,申请人有弄虚作假情形的,取消本人当年及以后3年内人才落户申请资格;申请单位有弄虚作假情形的,取消单位1年内人才落户申请资格。申请人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情形的,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苏州单位落户资质办理的相关政策

苏州单位落户资质办理的相关政策主要包括:

  • 《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15号)《市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4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 市人力资 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人才落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对各县级市(区)人才落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市及各县级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具体负责人才落户业务经办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对各县级市(区)公安机关的人才落户户口迁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各县级市(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人才落户户口迁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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