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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民防检测资质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4-09-29 09:30:25

  • 点击数

    3874

内容摘要:江苏民防检测资质的申请条件民防检测资质的申请条件较为严格,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江苏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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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民防检测资质的申请条件

民防检测资质的申请条件较为严格,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资质认定。

  •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向定点企业推荐原材料、构配件;不得向建设单位推荐人防工程防护设备。

  • 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中介机构。

  • 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认定的检测资格和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

江苏民防检测资质的审批流程

审批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 防护设备生产质量检测:

    • 由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按照随机交叉的原则指定一家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并告知定点企业,由定点企业与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 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确定检测时间,提前个工作日告知定点企业所在市民防(人防)主管部门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提前个工作日告知定点企业。

    • 检测时,定点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到场配合检测人员工作,提供必要的检测场地和辅助设施。由定点企业所在市民防(人防)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生产情况,确定检测内容和数量,并派专业人员到现场对检测工作进行见证监督。

    • 检测结束后,检测人员应当向定点企业通报检测情况,定点企业确认后在检测记录上签字,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检测人员应现场复检。

    • 检测机构应依据检测数据,在个工作日内向定点企业出具《江苏省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质量检测报告》,并报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定点企业所在市民防(人防)主管部门。检测中发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定点企业所在市民防(人防)主管部门应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民防局,由省民防局作出处理决定,并在网上公示。

  • 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防护效能检测:

    • 建设单位在取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后,在工程施工前,应与检测机构办理检测委托,并签订合同。一个工程只能委托给一个检测机构。

    • 检测机构受理检测后,应制定检测方案。建设单位确定检测日期,并提前个工作日告知检测机构。

    • 检测时,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须到场配合检测人员工作,提供必要的工程设计图纸、检测场地和相应的辅助设施。

    • 检测完成后,检测人员应向建设单位、定点企业通报检测情况,建设单位、定点企业确认后在检测记录上签字,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检测人员应现场复检。

    • 检测机构应依据检测数据,在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合格的,出具《江苏省民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报告》;不合格的,出具检测记录表,并上报工程所在市民防(人防)主管部门。复检仍不合格的,应上报省和工程所在市民防(人防)主管部门。

  • 防护设备专项性能检测:

    • 定点企业试制产品完成后,与检测机构办理检测委托,并签订合同。

    • 检测机构受理检测后,应制定检测方案。定点企业确定检测日期,并提前个工作日告知检测机构。

    • 检测时,定点企业技术负责人须到场配合检测人员工作,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设计图纸、检测场地和相应的辅助设施。

    • 检测完成后,检测人员应向定点企业通报检测情况,定点企业确认后在检测记录上签字,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检测人员应现场复检。

    • 检测机构应依据检测数据,在个工作日内向定点企业出具检测报告。

  • 防护设备产品破坏性检测:

    • 定点企业与检测机构办理委托,签订合同,并报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 检测机构受理检测后,应制定检测方案。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安排检测日期,提前个工作日告知检测机构,提前个工作日告知定点企业。

    • 检测时,定点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到场配合检测人员工作,提供必要的检测场地和相应的辅助设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企业所在市民防(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派专人到现场,负责抽样、封样及检测的见证监督。

    • 检测结束后,检测人员应当向定点企业通报检测情况,定点企业确认后在检测记录上签字,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检测人员应现场复检。

    • 检测机构应依据检测数据,在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同时上报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和企业所在市民防(人防)主管部门。

江苏民防检测资质的有效期

关于江苏民防检测资质的有效期,

江苏民防检测资质的相关政策法规

相关政策法规主要包括:

  •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了省级和设区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民防检测方面的职责,明确了检测的标准、流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 《江苏省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设施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设施质量检测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检测机构的资格、检测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

江苏具备民防检测资质的机构名单

以下是部分江苏具备民防检测资质的机构名单:

  • 江苏煜顺工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旺吴路21号3幢(215100)

    • 法定代表人:郁炳生

    • 资质证书号:2

    • 有效截止日期:

    • 人防计量认证证书附表核发日期:

    • 核发机关: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业务范围:可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各类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要求工程的防护设备检测业务

    • 联系人:范正国

    • 联系电话:

  • 淮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 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枚乘西路28号(223003)

    • 法定代表人:雍洪宝

    • 资质证书号:2

    • 有效截止日期:

    • 人防计量认证证书附表核发日期:

    • 核发机关: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业务范围:可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各类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要求工程的防护设备检测业务

    • 联系人:孙明

    • 联系电话:

  • 江苏精爆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金桥北路1号—98(210000)

    • 法定代表人:李晓红

    • 资质证书号:2

    • 有效截止日期:

    • 人防计量认证证书附表核发日期:

    • 核发机关: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业务范围:可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各类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要求工程的防护设备检测业务

    • 联系人:沈志刚

    • 联系电话:

还有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机构也具备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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