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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用资质投标通报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4-09-27 09:30:22

  • 点击数

    5120

内容摘要:企业借用资质投标通报案例以下为一些企业借用资质投标通报的案例:武义县串通投标案建筑管理伙同其他投标者借用多家公司资质,采用集中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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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用资质投标通报案例

以下为一些企业借用资质投标通报的案例:

  • 武义县串通投标案

    • 建筑管理伙同其他投标者借用多家公司资质,采用集中统一安排错开报价方式串通投标,并约定利益共享。最终 116 个工程全部中标,涉案金额高达 亿元。前段时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3 人均被判刑,处以拘役 5 个月至有期徒刑 1 年 8 个月不止,并处罚金共计 1830 万元。

    • 其中部分工程中标情况如下:

      • 2018 年 8 月 24 日,武义县栖霞路延伸工程(环城南路-南门街)万隆城段工程,由张某帅、王某果、臧某辉共同用武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人民币 2843300 元中标。

      • 2018 年 8 月 14 日,武义县供水调度中心建设工程,由施某皓用武义立*建设有限公司以 19099829 元中标。

  • 江西某县评标专家与企业串通投标案

    • 2023 年 3 月,经某县公安局、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调查核实,余某、汪某成、刘某先等 18 人借用企业资质串通投标行为属实。

    • 2023 年 4 月,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借用企业资质投标的余某、汪某成、刘某先等 18 人分别处数额不等罚款,累计处罚金额人民币 955 万元;涉嫌出借资质的企业正依法依规处理中。

    • 此外还有刘某梅、邱某剑、余某辉等 3 名“黄牛”组织企业串通投标案,如 2022 年 3 月,在吉安市某县小学建设项目招标中,刘某梅、邱某剑等人组织 18 家公司参与投标,涉嫌串通投标,涉及金额人民币 万元;2022 年 4 月,在吉安市某县环城西路某段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邱某剑、余某辉等人组织 56 家公司参与投标,涉嫌串通投标,涉及金额人民币 万元。

企业借用资质投标通报的处理方式

企业借用资质投标通报后的处理方式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 法律责任追究

    • 对于借用资质投标的企业和相关人员,可能会面临法律的制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例如,在武义县的串通投标案中,23 名涉案人员均被判刑,并被处以相应的罚金。

  • 行政监管处罚

    • 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 住建部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对处罚标准进行了明确。

  • 经济处罚

    • 对借用资质投标的企业和相关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 如在江西某县的案例中,对借用资质投标的 18 人分别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累计处罚金额达 955 万元。

如何防范企业借用资质投标

为了防范企业借用资质投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采取投标法人签到制

    • 借用资质投标的特征之一,就是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或者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从投标报名、递交投标文件、答疑到中标合同签订,都是由借用资质的投标人持被借用资质单位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全程办理。而借出资质单位的人员、法人一般不参与投标,投标往往不到场。

    • 针对这种状况,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文件中载明,要求参与投标的法人投标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到达投标现场签到,参与开标活动。招标人在接受投标文件,可以查验投标法人身份证明;评标专家提出的答疑问题,要求投标人的答疑报告必须要投标法人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印章。中标合同也必须要有投标法人到场与招标人签订,任何人不得替代或授权委托。这样既可以逼迫投标法人参与投标事项,增强投标的责任感。也可以因借出资质要法人到达投标现场,带来的责任和麻烦,限制他们借出资质。

  • 采取往来资金转账制

    • 借用资质投标的特征之二,就是投标保证金为现金,招标人的工程款也是直接进入投标人临时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财务账户。

    • 针对这种状况,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文件和中标合同中提出要求,要求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提供详细的,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的,在投标单位所在地银行的常用账户,以便退取投标保证金、中标工程款等直接转入所提供的账户,严格控制直接拨付现金,从而以此来进一步限制借用资质。

  • 采取中标资质回访制

    • 借用资质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都是自行组织,并非借用资质单位人员,与借用资质无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福利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 针对这种状况,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说明,严禁借用资质,发现借用或假冒资质投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为此,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可以邀请招标监管部门、评标专家代表,到中标人单位进行回访。回访的主要内容就是投标人提供的人员、账户等相关资料,是否与投标单位原有的相符,查看所有人员的工资关系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通过回访可以有效防止借用或假冒资质行为。

  • 加大监督防范力度

    • 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打击力度。发现借用资质的,依据有关规定,、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不但要取消其投标资格,还要给予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对假冒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

企业借用资质投标通报的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借用资质投标通报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四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七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条

    •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企业借用资质投标通报的影响

企业借用资质投标通报会产生多方面的影响:

  • 法律风险

    • 借用资质投标是违法行为,一旦被通报,企业和相关人员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包括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如可能被判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吊销资质证书。

    • 例如在武义县的串通投标案中,23 名涉案人员均被判刑并处罚金。

  • 经济损失

    • 企业可能会因为借用资质投标而失去中标机会,导致前期投入的成本无法收回。同时,还可能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经济处罚,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

    • 如在江西某县的案例中,借用资质投标的 18 人被处以高额罚款。

  • 声誉损害

    • 企业借用资质投标的行为被通报后,会严重损害企业的声誉和形象,降低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和信誉度,可能导致客户流失、合作伙伴的信任度降低。
  • 行业影响

    • 这种行为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其他合法合规经营的企业可能会因为不公平竞争而受到影响,从而降低整个行业的发展质量和效率。
  • 合同风险

    • 出借资质的企业面临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的风险,一旦挂靠单位出现合同违约,如工程质量问题、工期延误问题等,

    • 同时,出借资质企业还面临承担实际施工人所拖欠人工费、材料款和机械设备租赁费的风险。

  • 资质风险

    • 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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