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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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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4-09-23 08: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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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生产许可证启用的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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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启用的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生产许可证启用的流程

  1. 申请和受理

    •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 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 实地核查

    • 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指派2至4名核查人员,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 核查人员经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核查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核查工作。

    • 核查人员依照相关条件和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3. 产品检验

    • 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产品检验。需要送样检验的,核查人员应当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在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 检验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经检验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机构负责人签署。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检验报告负责。

    •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进行产品检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企业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服务,不得拖延,不得刁难企业。

    •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

  4. 审批发证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生产许可证启用的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56号公布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 第三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 第九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有营业执照。

        •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 第十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根据工业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取得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作特殊规定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制定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

      •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依照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

      • 第十五条 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指派2至4名核查人员,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 第十六条 核查人员经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核查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核查工作。

      • 第十七条 核查人员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 第十八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对企业实地核查的结果书面告知企业。核查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 第十九条 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产品检验。需要送样检验的,核查人员应当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在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 第二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经检验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机构负责人签署。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检验报告负责。

      •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进行产品检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企业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服务,不得拖延,不得刁难企业。

      •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

      • 第二十三条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 第二十四条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440号公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 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 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 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 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 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 第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 第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 第七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 第八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生产许可证启用的注意事项

  • 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时,应确保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受理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企业应关注审查进度,及时按照要求补充或修改材料。

  • 实地核查环节,企业应积极配合核查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条件。

  • 产品检验过程中,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 企业在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持续保持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符合要求,否则可能面临许可证被吊销或撤销的风险。

成功启用生产许可证的案例

  • 华为与美国企业的5G许可证合作:近年来,中国的华为公司成为全球领先的电信设备供应商,其5G技术备受瞩目。由于美国政府的限制和安全顾虑,华为在美国市场的发展受到了阻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华为与美国企业进行了5G许可证合作。

  • 食品生产与经营许可的实践:提交完整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布局图等。经营许可审批流程包括申请受理,监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现场核查,监管部门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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