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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证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4-09-23 08:58:35

  •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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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应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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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

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应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对于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要具备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还需要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如果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以及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流程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经营场所和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如果属于特定情形,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材料。例如,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负责核发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抄送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组织检验检测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得超过60日。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作日之内。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通常为5年,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已损坏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或者补发的决定。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相关法律法规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对生产经营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吊销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吊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满6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满1年的。

  • 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对生产经营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档案,具体内容包括申请材料、审核、核发材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档案应当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注销或者自动失效之日起至少保留5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情况上报国家林业局。

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申请者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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