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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废液在检测资质许可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4-09-20 09:33:19

  • 点击数

    5022

内容摘要:放射废液检测资质许可的相关规定放射废液检测资质许可的相关规定主要依据《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对放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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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废液检测资质许可的相关规定

放射废液检测资质许可的相关规定主要依据《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根据相关规定,从事放射性废液检测的单位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资质许可。同时,对于检测活动的范围、标准和责任等方面也有明确的要求。

例如,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相关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规模从事活动。核设施营运单位利用与核设施配套建设的贮存设施,贮存本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不需要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贮存其他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应当依照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

放射废液检测资质许可的申请流程

放射废液检测资质许可的申请流程如下:

  • 申请人可选择线下办理或线上办理方式。

    • 线下办理流程:

      1. 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打印填好的表格。

      2.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至园区现代大厦楼国土环保局提出申请。

      3. 材料齐全的当即受理,材料不齐的现场修改或退还申请人补充。

      4. 国土环保局审核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批通过的,打印制作《辐射安全许可证》。

      5. 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邮寄《辐射安全许可证》。

    • 线上办理流程(不见面审批):

      1. 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打印填好的表格。

      2. 申请人将相关材料邮寄至国土环保局审核人员。

      3. 国土环保局审核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批通过的,打印制作《辐射安全许可证》;存在问题的,通知申请人进行修改。

      4. 国土环保局审核人员将《辐射安全许可证》邮寄至申请人。

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填报并打印,一式两份)。

  • 经审批或备案的环评文件(核技术利用项目)。

  • 单位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任命技术人员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文件。

  • 基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及台帐管理制度。

  • 人员培训计划、个人剂量和辐射环境监测方案。

  • 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 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证书、个人剂量监测协议复印件。

以上材料确认后,填写《辐射安全许可证首次申领材料清单》一并上报。

具备放射废液检测资质许可的机构

具备放射废液检测资质许可的机构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对公众和环境影响较大的,一般应申请乙级资质。甲级和乙级资质监测机构的从业范围具体见《放射性监测机构资质分类管理名录》,该名录由环境保护部发布,定期更新。环境保护部负责甲级和乙级监测资质的审查,并核发资质证书。

同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对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也有相关管理规定,对申请资质延续的机构,近3年连续参加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放射卫生检测能力比对、能力考核或能力验证均取得“合格”以上的检测项目,可不再进行现场盲样考核,直接认定具备相应检测能力。

放射废液检测资质许可的标准

放射废液检测资质许可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申请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法人资格。

    2. 有能保证贮存设施安全运行的组织机构,包括负责贮存设施运行、安全防护(含辐射监测)和质量保证等部门。

    3. 有三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4. 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和场所。同时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活动的,还应当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处理设施。

    5. 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射性检测、辐射防护和环境监测设备。

    6. 建立记录档案制度,记录所贮存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数量、特征、贮存位置、清洁解控或者送交处置等相关信息。

    7.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贮存操作规程、质量保证大纲、贮存设施运行监测计划、辐射监测计划、应急预案等。

  • 申请从事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资格,有不少于 万元的注册资金。

    2. 有能保证处置设施安全运行的组织机构,包括负责处置设施运行、安全防护(含辐射监测)和质量保证等部门。

    3. 有十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不少于三名。

    4. 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接收、处置设施和场所。

    5. 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射性检测、辐射防护和环境监测设备,以及必要的辐射防护器材。

    6. 有能保证其处置活动持续进行直至安全监护期满的财务担保。

    7. 建立记录档案制度和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能记录和管理所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数量、特征、处置位置等与处置活动有关的信息。

    8.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处置操作规程、质量保证大纲、处置设施运行监测计划、辐射监测计划和应急预案等。

放射废液检测资质许可的监督管理

放射废液检测资质许可的监督管理主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许可证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征求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意见。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包括在审批期限内,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同时,持有贮存许可证或者处置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其所贮存或者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安全责任。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有关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或者环境监测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例如,未取得相应许可证擅自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活动,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期限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活动的,依照《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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