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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分公司资质管理制度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4-09-14 08:54:13

  • 点击数

    5110

内容摘要:建筑分公司资质管理制度引言建筑分公司资质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建筑分公司资质的管理,确保建筑分公司在施工工程领域具备完备、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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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分公司资质管理制度

引言

建筑分公司资质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建筑分公司资质的管理,确保建筑分公司在施工工程领域具备完备、规范的资质,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客户,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以下是详细的建筑分公司资质管理制度内容。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有关部门制定。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不含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列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条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分公司资质管理

第十五条建筑分公司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六条建筑分公司申请资质时,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如果建筑分公司属于中央管理的企业,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第十七条建筑分公司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第十八条建筑分公司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分公司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筑分公司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条新设立的建筑分公司,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分公司,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二十一条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分公司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

第二十二条建筑分公司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建筑分公司资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严格的资质申请和审批程序,可以确保建筑分公司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合法、合规地开展建筑活动,从而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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