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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资质管理条例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4-08-22 09:21:19

  • 点击数

    5258

内容摘要:福建省建筑资质管理条例福建省建筑资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繁荣,保障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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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资质管理条例

福建省建筑资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繁荣,保障建筑工程质量而制定的。以下是该条例的详细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繁荣,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发包、承包和中介服务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竞争、合法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筑市场。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建筑市场。县级以上有关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工商、财政、劳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建筑市场主体

第五条 建筑市场主体包括建筑工程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服务组织。中介服务组织是指从事建设监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造价咨询和发包代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六条 下列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一)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二)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三)建筑业企业;(四)建筑市场中介服务组织。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年检,其解散或被撤销、合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资质证书;分立的,应重新申请办理资质审查。

第八条 省外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来本省从事工程承包和中介服务活动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持有关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手续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发包和承包

第九条 发包方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能够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和符合有关规定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发包方自行发包建筑工程,应当具有与所发包的工程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招标形式发包:

(一)投资1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施工;(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建筑的施工;(三)大中型公共建筑、市政工程、50米以上高层建筑和用地5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的勘察、设计。

第十三条 鼓励建筑工程招标在有形市场内进行。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勘察、施工招标标底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审核。

第十五条 招标发包建筑工程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招标机构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编制招标文件;(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四)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审查,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投标的单位;(五)向合格的申请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六)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七)开标并评审投标文件;(八)确定中标单位。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采用设计方案竞投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六条 落标单位对标底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标底进行复核。由此造成的损失,标底经审核的,由审核单位负责赔偿;标底未经审核的,由编标方负责赔偿。组织复核的费用由申请复核或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三个阶段可以合并发包给一个承包方,也可以按阶段分别发包。

第十八条 承包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包,但不得转包。分包方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除特殊工种和劳务外,也不得再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保修由承包方对发包方负责。分包方应对其所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保修向承包方负责。

第十九条 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筑工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指定承包方。禁止采取不正当手段发包或承包建筑工程;禁止发包方或承包方不合理压低或抬高勘察设计费和工程造价,不合理缩短工期。

第二十条 发包方依法确定承包方后,双方应当使用或参照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卖、出借、出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和勘察、设计的图章、图签。

中介服务

第二十二条 鼓励依法成立建筑市场中介服务组织,从事建筑市场中介服务活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是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具体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分类、等级以及相应的资质标准。同时,规定了资质申请、受理、审查、公示、公告等程序,确保资质管理的公开、公正、透明。

资质分类和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劳务分包资质不分类别和等级。

资质申请和审批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应当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福建省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生成打印。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质变更和延续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通过“福建省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变更申请,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批准后,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撤回其资质证书。

福建省建筑资质管理条例的出台,旨在规范建筑市场的秩序,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通过对建筑市场主体的资质审查、发包和承包的规范、中介服务的鼓励以及对资质管理的严格要求,福建省致力于打造一个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这些规定不仅保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福建省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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