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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生产许可证审核细则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4-08-08 09:08:37

  • 点击数

    311

内容摘要:以下是关于“工业生产许可证审核细则”的详细说明:工业生产许可证审核细则一、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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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关于“工业生产许可证审核细则”的详细说明:

工业生产许可证审核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1. 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2. 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3. 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4. 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5. 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6.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 目录管理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基本原则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动态调整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申报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 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3. 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4. 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 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6. 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7.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第七条 申请流程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流程如下:

  1. 企业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 企业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例行(型式)试验报告、环保、卫生证明等。

  3. 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 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八条 受理与审查1.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1.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2.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 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关负责。

第九条 样品检验1. 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

  1. 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

第十条 汇总、审定、发证1.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三、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1.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1. 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3.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1.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1.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便是关于“工业生产许可证审核细则”的详细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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