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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1 08: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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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的开工期限是三个月。这是根据《好顺佳财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具体规定如下:
开工期限: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延期规定: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特殊情况:如果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的三个月内未能开工,且未按照规定申请延期,那么施工许可证将会自动失效。
以上规定是为了保证开工建设的工程符合法定条件,在开工后能够顺利进行;同时也便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和了解其管辖范围内有关建筑工程的数量、规模、施工队伍等基本情况,及时对各个建筑工程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保证建筑活动依法进行。
因此,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必须在三个月内开始施工,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开工,需要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否则施工许可证将会失效,工程无法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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