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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7 09: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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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好顺佳财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在好顺佳财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而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则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需具备以下条件: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于已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如发生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及住所变更等情况,应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在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因此,现在申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需向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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