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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关于“食品许可证授权使用管理办法”的详细说明:
食品许可证授权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原则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一地一证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分类许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 主体资格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分类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八条 申请条件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九条 申请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条 材料审查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审查决定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食品经营许可档案,及时记录、更新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等情况。
第十三条 违法处理
食品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语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和利益。各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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