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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5 09: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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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资质· 许可证· 备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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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厂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企业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企业登记条件。
符合省会城市交企(1989)803号文要求的乡镇船舶修造厂,已经省船舶检验处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并持有《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
新建、其它行业转为船舶修造业务或扩大业务范围的企业,必须先向县交通局提出申请,经签署意见送市交通局(委)审核后,报省交通厅批准。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时,按第五条规定申领《船舶生产许可证》。
企业须持有《船舶生产许可证》方可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
《船舶生产许可证》由省交通厅统一印制,授权各市交通局(委)核发。未经省船舶检验处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和省交通厅批准,各市交通局(委)不得擅自扩大批准乡镇船舶修造厂的业务范围。
各市交通局(委)负责辖区内乡镇船舶修造业的违章、违纪及质量等的监督、检查。省交通厅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船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必须向省船舶检验处申请生产技术条件复查。经认可持证后,方可按第五条的规定办理换证、照手续。
以上就是目前可以找到的关于船舶厂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的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办理时,建议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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