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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园区注册中介公司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2-06-02 10:00:29

  • 点击数

    2769

内容摘要:苏州工业园区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单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火(2016)32号)规定,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科技部、财政部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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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火(2016)32号)规定,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科技部、财政部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南》(国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江苏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苏高企合办(2021)2号)规定,为做好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I.申报范围

(1)在苏州工业园区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365个日历日);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转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取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具有技术核心支撑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起核心支撑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从事研究开发及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人;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下列规定: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占比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不少于4家;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近一年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符合相应要求:主要从知识产权、技术创新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企业成长性等四个指标评价企业创新能力。四项指标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70分以上符合认定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九)所有2018年度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18年度通过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入苏州工业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规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将于2021年到期。企业需再次申请认定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申报时间

(一)系统申报

1.企业提交“园区制”注册截止时间为:6月30日;

2.企业提交“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简称“国家电网”)和“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简称“省网”)截止时间:第一批:5月28日,第二批:6月25日,第三批:7月30日(每年只能申报一批)

(二)现场核查表提交

向各功能区和载体提交现场核查表截止时间为:第一批:5月28日,第二批:6月25日,第三批:7月30日(每家企业只向对应的一个功能区或载体提交)。

(三)纸质材料提交

企业提交纸质材料的时间段为:第一批:7月5日~7月16日,第二批:8月2日~8月13日,第三批:9月6日~9月17日。

三、园区申报流程

(一)国网、省网系统报名和园区系统报名

1.“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简称“国家电网”)备注

书。企业根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评,认为符合要求的,请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点击“用户登录”,完成实名认证。未注册的,点击“注册”,注册系统审核通过后登录(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已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凭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登录后,通过“服务事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入口”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

提交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1)“区域”请选择“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含工业园区)”;

(2)“是否属于国家高新区内企业”勾选“是”,选择“苏州工业园区”;

(3)“是否属于经开区企业”,勾选“是”,选择“苏州工业园区”。

2.注册“高新技术企业辅料报送系统”(简称“省网”)。企业通过“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报送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填写注册信息时,“主管部门”须选择“苏州工业园区”,账号须经园区科技部门审核通过后激活(已注册账号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

3.园区系统登记备案。请进入“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官方网站--登录(选择企业用户)--用户空间--企业征集平台,选择“苏州工业园区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登记备案”进行注册,填写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交。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申请批次,登记备案截止时间为6月30日。

(二)制度正式申报

1.第一步:“省网”知识产权核查

“省网”注册通过后,企业进入“省网”,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中介机构、知识产权明细等相关数据,并进行知识产权有效性验证。只有通过“省网”验证的有效知识

产权只能填写“国家电网”,提交的知识产权应符合《工作指引》中“按二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只能使用一次”的要求。

2.第二步:“国家电网”申报

“国家电网”注册通过后,企业进入“国家电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逐条录入附件,通过网络提交。报送部门必须选择“苏州工业园区”。“省网”核验的有效知识产权填写“国网”;企业需要确保在“国网”上填报的所有信息数据与在“省网”上填报的信息数据完全一致。

3.第三步:“省联网”申报

企业通过国家电网生成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形成电子申报材料(PDF格式,彩色扫描),按顺序逐页编制通用目录、分类目录及页码,逐项上传至“省网”。相关证明材料须与申请表填写内容相对应(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一“申请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企业须认真核对上传的电子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齐全清晰、完整,并在“省网”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自查表》(附件6),与申报材料一并在线提交“苏州工业园区”审核。

对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解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4.网上申报截止时间

“国家电网”“省电网”系统最终报送截止时间为:第一批:5月28日,第二批:6月25日,第三批:7月30日。

(三)现场核查

凡拟申请2021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须通过园区各功能区或科技载体相关部门的现场核查,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地方现场核查意见表》(附件7)。请申报企业的主动性和优点

能源区对接人联系现场核查事项,获取功能区或科技载体签字盖章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地方现场核查意见表》(一式两份)交由功能区、载体保管,由功能区、载体统一报送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向各功能区和载体提交现场核查表的截止时间与系统截止时间一致,分别为:第一批:5月28日,第二批:6月25日,第三批:7月30日。

(四)纸质材料提交

企业提交纸质材料的时间段为:第一批:7月5日~7月16日,第二批:8月2日~8月13日,第三批:9月6日~9月17日。材料提交至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5号窗口(地点:苏州工业园区王墩路168号市场大厦东2层,窗口67068035)。

对提交纸质材料的要求包括:

1.纸质申请表(一式两份)

1)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一;

2)申报材料按装订顺序逐页编订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各子目录用彩页隔开,正反面印刷,书脊处标注(2021高级别+申报批次+公司全称),全部采用胶粘装订(不分上下册)。

注:纸质材料留存地方存档,无审核依据。请各企业在确认提交的国家、省网络系统无误后,按规定时间提交纸质材料等申报材料。

四、申报注意事项

(一)推荐“高企申报”和“市高企培育入库”在同一年同时申报

围绕国家高企认定,苏州出台高企培育入库政策,鼓励2008年以来从未获高企认定的新企业申报苏州高企培育入库,并对入库企业给予资金奖励。

为确保高企培育政策应享尽享,我们建议2021年拟申报国高且2008年以来从未被认定为高企的新企业,可申报当年苏州市高企培育。(2021年苏州市高度培育

图书馆申报只有一个批次,请大家合理安排,不要错过申报时间。申报内容详见《后续园区关于组织申报苏州市高水平培育入库工作的通知》。

(二)材料预审辅导有关事项

材料预审辅导等有关事项另行通知。请关注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网站。

(三)出具两份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

出具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指引》的相关要求。

1.中介条件

(1)具有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无不良记录;

(二)年度承担认证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或者税务师人数占全年月均从业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人,且全年月均从业人数在20人以上;

(三)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要求。

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可参照苏州市科技局网站公布的省注协转发AAA级及以上综合评价且符合省税协出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报告条件的税务师名单(苏州地区)。

2.中介机构证明材料

中介证明材料清单详见附件5“中介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是企业申请材料的一部分,必须装订在申请材料中,清晰、完整,盖章、机构签字齐全。

(四)关于高企更名搬迁

1.高企更名: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需在申请认定前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企业要按照《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高企合办(2017)6号)和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办

《关于整体迁移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苏高企合办(2019)6号)和《关于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更名中知识产权状况填报审核工作的通知》(苏高企合办(2020)6号),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更名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到期的,不再办理名称变更手续。

2.高企搬迁:省内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搬迁或整体搬迁至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在申请前完成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企业按照《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办理整体迁移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苏高企合办(2019)6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体迁移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期满的,直接系统变更核心信息。有效期内整体高位迁移到园区的,全年受理变更业务。

详见企业服务中心网站上通知的《关于2021年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及整体迁移有关事项的通知》。

(五)保存申请材料存档

请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将申报材料保存一份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备查。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新委员会

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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