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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31 0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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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00)川航粽子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郫县书刊印刷包装厂。地址:四川省郫县北街三段93号法定代表人刘晓,厂长。钱晓波,四川成都蜀王办事处,代理。范向群,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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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

(2000)川航粽子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郫县书刊印刷包装厂。地址:四川省郫县北街三段93号法定代表人刘晓,厂长。钱晓波,四川成都蜀王办事处,代理。范向群,委托代理人,四川成都融信办事处。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地址:成都市桂花巷21号法定代表人李正培,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志杰,男,194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工作人员,住在成都市青羊区三桂前街87号2栋11号。委托代理人王绍松,男,195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工作,住在成都市武侯区新南路44号1号楼2单元3号。上诉人郫县图书印刷包装厂对四川省新闻出版局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上诉。上诉人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城星初字(1999)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该案已审理完毕,现已结案。成都然后支持:四川省新闻出版(以下简称局)书π县印刷工厂(以下简称印刷工厂)1998年5月至6月在没有任何印刷过程中,在印刷材料的名称打印拷贝纸水练习字帖写书法(底漆)(以下简称抄本)73740份;另外,1999年1月21日由出版局印刷并盖章的成品书21150份、半成品书58598份。据印刷包装厂印制的《书法初级教程》字本和1989年版的《辞海》上的书是指使用文字、图画或其他符号,在一定的材料中记录知识,表达思想并发展成一卷作品,说明抄本属于书籍的范畴。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条对图书等出版物的认定出版物。出版鉴定局出具的《四川新池志》1999年第1号《出版鉴定证》由出版鉴定局鉴定委员会书刊市场鉴定组成员王峰、邓祥伟签字,阎云秀签字。评估组组长。其评估报告符合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措施的发布管理和第一条,2和8的评估程序和管理措施以外的书籍和期刊,鉴定委员会的33号局出版(1993)。没有出版单位,没有著作权记录,没有未经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客观事实。(1999)《出版鉴定证书》第01号《传新嘉鉴》具有证明效力。根据鉴定和《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出版局认定印刷包装厂印制的copycards为非法出版物。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及省政府办公厅传办(1995)165号文规定,出版局具有法定行政主体资格。局的行政处罚由出版印刷和组装工厂破坏了所有的非法出版物封存在其他地方,命令他们写深入检查不属于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印刷业管理条例》,这两个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在没有相关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出版局确定印刷组装厂印制的样卡总数为48万元,出版物印刷企业非法印制、销售他人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编制、印刷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印刷品总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对印刷组装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由局出版违反法定程序,依法被吊销根据判断如果局执行通知的过程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和42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法律之前。印刷厂呼吁说:本局只在字体上标注“早期书法”而《辞海》对图书的一般定义就确认了“仿宣纸水写生式岗位”是一个不恰当的图书类别。抄本只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文字练习工具,不是传递知识、传承文化、表达情感的载体。原判决书认定出版局(1999)《传协鉴字第01号出版物鉴定报告》证据效力存在错误。评估报告未加盖专用章出版物的评价根据第二十九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出版管理,并没有签署并出具的局出版。出版局于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抽取样本,中午在不同地方封存。估价报告上注明的时间与异地查封日期同日,涉嫌作伪证。管理措施的实施行政处罚根据公布的50条规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违反行政处罚决定应该从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得超过4个月,并于1999年1月21日公布备案,晚于同年6月2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超过法定复议期限,此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违法的。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请求第二审法院发回或者改判。出版局辩称:这个词是“大量的数据或现成的单独为排序工作,处理,安排,结合成一个独立或组织工作”的社论和图书出版工作;书是指“作品的写作、图片或其他符号记录知识和表达思想在某些材料和制成卷或微电影”。印刷包装厂组织编辑、编排、印刷,委托四川新华书店的教材发行公司订购、分发到中小学的行为构成了出版行为的整个过程。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依法查处违法出版物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第1号。《新卡子字》第98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刷,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属于非法出版物”。其主要形式是“向社会公开发行、无出版单位或非出版单位签字的出版物、其他非出版单位印刷公开发行的出版物”。1986年1月17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禁止擅自出版和销售学生复习材料的规定》,第一条:擅自出版、印刷、销售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品目(内部发行或者公开发行)的复习教材、指导教材、练习册等,并立即停止印刷。印刷包装厂为非出版单位,其编辑、印刷的是国家禁止擅自编辑、印刷、发行的中小学生图书,(1999) 01传建市新字出版物及授予评估师是王先生,邓祥伟局评审委员会主审,书刊市场鉴定组彦云副组长,而准予使用和公示的印章也须经本局领导审查同意,经鉴定主体资格批准、合法内容批准,具有证据效力。鉴于印刷包装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国家新闻出版署委托国家新闻出版署进行评估,国家新闻出版署于1999年8月21日向国家新闻出版署提交了《宣纸水写实践抄本鉴定意见(1999)1051号》,认定该抄本为书刊。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依照《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以违法出版行为论处。《关于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和《国家新闻出版署出版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及其印制的copycard均为非法出版物。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经过审理和调查:1999年1月20日,根据群众反映,出版局派员到印刷装配厂检查。发现工厂在印刷和装订超过20000张的“水写在模仿和练习书法米纸(初步的书法)”和近60000册的半成品”没有isbn,版权,打印订单和任何有效的批准文件,涉嫌非法印刷”,因此,它在同一天被申报、盖章并登记。1月21日,出版局检查组组长邹德兵、易奈富、李平华前往印刷包装厂,收缴成品21150份,半成品58598份封印并取样,并加盖“四川省出版物市场检查组执法检查印章”一份。0024938向该印刷包装厂出具《四川省出版物市场调查及违法经营收据》,表明违法行为属于“印刷违法出版物”。并由印刷包装厂厂长刘晓和出版局工作人员邹德兵等三人签名。同日,出版局发布《出版评估报告(1999)》,称该文章“没有正式出版单位,没有版权记录,未经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尚未印刷”。根据《国务院关于打击违法出版活动的通知》,本次鉴定由出版局评审委员会书刊市场鉴定小组副组长闫云秀、王峰、邓祥伟、并加盖出版局公章。1月22日,文物局在对印刷包装厂厂长刘晓进行问询时,已告知其结论。2月23日,根据评价和出版管理条例和法规管理印刷行业,美国出版发行通知的没收和销毁Waterwriting大米的模仿和实践笔记纸(4号,1999)。通知决定没收并销毁封印本。对印刷组装厂从事违法印刷活动的,进一步调查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6月28日,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发布《四川省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决定》。(1999)4、确认“1998年5、6月,印刷包装厂以教具名义无任何印刷程序印制了72000张copycard”。1999年1月21日查获成品 万余件,半成品 万余件,总价48万元(即总价)。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20条、第26条、第29条规定的,为非法印刷行为,印刷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并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1?所有被查封的非法出版物一律销毁。要求工厂写一份彻底的检查报告,以确保类似的行为不再发生。违法印刷活动所得,没收处罚向省财政缴纳2万元”。以上事实证明及出版报告所提交的电话记录、备案表、word(1999)新四川建市号。01、出版物及授予存根编号0024938出版物市场调查四川省非法营业收据,四川新章(1999)号。4 .对没收和销毁《实践抄写抄写纸水>通知书》、《四川省新刊印处罚(1999)4号四川省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决定》等有关证言和庭审笔录作为证据。法院认为,四川第一个决定新闻出版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四川Xinprint印刷惩罚(1999)4号是一样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一部分四川新闻出版局的没收和销毁密封copycards在不同的地方了2月23日。《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54条规定:“没收的出版物需要销毁的,纸质出版物应当销毁,其他出版物应当适当销毁……”销毁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没收违法出版物后的一种处理方式,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项“责令印刷组装厂写一次深刻检查,确保重复发生类似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类型;4(1999)无法律依据,应予取消。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没收他人委托印刷、销售出版物的违法所得,并处以印刷品总价2-10倍的罚款。出版局在处罚决定中没有明确从事非法印刷活动的印刷组装厂获得的具体金额,出版局的罚款处罚缺乏主要事实依据。局是否罚款惩罚是根据之前的规定“行政处罚法律”31日42处罚执行通知程序没有证据证明罚款处罚程序由出版局是非法的和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那本抄本不仅印在封面上《初级书法教程》,对于不同年级、不同学期,内容要求也不同。抄本分为六字和晏子两种,属于历代著名的抄本。这种字帖应该属于正式出版的范围。时发布局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川鑫印刷惩罚(1999)4号已经超过法定审核期50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出版管理和过程是非法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印刷组装厂的上诉理由站不住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用810元由郫县图书印刷包装厂承担。这是最后的判决。

季淑琴法官、钱曦法官、王雪梅法官

2000年3月24日,

苗泰,店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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