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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郫县注册公司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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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2-05-27 19: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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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封面新闻记者吴冰清我在网上买了“郫县豆瓣”。收到货后,我仔细一看,发现包裹上写的是“通城”,而不是“隽城”。眼前的豆瓣是你想象中的“郫县豆瓣”吗?怀疑自己买到了假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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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吴冰清

我在网上买了“郫县豆瓣”。收到货后,我仔细一看,发现包裹上写的是“通城”,而不是“隽城”。眼前的豆瓣是你想象中的“郫县豆瓣”吗?怀疑自己买到了假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1月29日,家住成都市新都区的张先生决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张先生在一家网店购买,瓶子包装上注明该豆瓣的生产厂家为丰都九味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公司为成都同程调味品有限公司。包装上,用黑色字体突出“郫县豆瓣”四个大字。

接到张先生投诉举报后,新都区市场监管局通过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对商品页面电子数据进行保全和安全处理,查实网店经营者陈某注册地址位于重庆市涪陵区。

2000年4月,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在第30类豆瓣产品上注册了“郫县豆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号为第1388982号。2008年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9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388982号注册商标“郫县豆瓣”为驰名商标。

成都市郫都区食品行业协会出具的鉴定书显示,权利人未授权陈浩、成都同程调味品有限公司、丰都九味食品有限公司、“川渝食汇”网店使用“郫县豆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也就是说,张先生购买豆瓣涉嫌商标侵权。

据了解,成都同程调味品有限公司并没有豆瓣产品的生产许可证。通过在郫都区注册营业执照,委托丰都九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桐城红油豆瓣”,并在电商网络平台销售。

2月2日,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管辖范围,将线索移交同程红油豆瓣委托方、生产者、销售者、网络平台经营者属地局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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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驰名商标“郫县豆瓣”侵权案一审结案

图左为正版郫县豆瓣

酱料上使用注册商标图,右侧为侵权产品上使用的“丹鲜豆瓣”标识。王鑫彭祖军

本报讯(记者王鑫通讯员彭祖军车驰)注册商标“郫县豆瓣”于2009年4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次年获得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称号。它不仅是四川人的驰名商标品牌,在国内外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而一些商家也瞄准这块“金字招牌”,通过高仿、名牌等手段,让普通消费者利用与郫县豆瓣十分相似的标识混淆商品,扩大产品销路,获取高额利润,不仅侵害了被侵权产品的形象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直接影响了市场经济的良性有序发展。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法院一审认定被告郫县巧淑芳商贸有限公司、萍乡市康佳酱菜厂使用“儋县豆瓣”等标识与“郫县豆瓣”注册商标高度近似。构成商标侵权,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被告康佳酱菜厂赔偿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3万元。侨书坊商贸有限公司在2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仅销售侵权商品的被告南京市某小区某干货店赔偿原告7000元。

2019年3月至10月,原告代理人会同相关公证机构、公证员前往山西太原、湖北宜昌、山东济南、青岛、江苏南京、苏州等地的调味品商行等12家门店,在现场购买商品过程中进行保全、公证、取证等工作。其中,在7家门店购买的产品,正面中间有“丹鲜豆瓣”四个黑色大字,四个大字中间上方竖排着一个小号浅色的“风味”二字。两个字的上半部分是“红油”二字,用较小的字体以浅色显示。前段为“郫县乔书坊商贸有限公司”,产品方包含“生产厂家:郫县乔书坊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平乡县马头寨康”

佳酱菜厂“。除上述标识外,其余5家门店的商品中仅含有”生产厂家:平乡县康佳酱菜厂“,此外,南京某干货店也销售与郫县豆瓣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品。

原告起诉称,“郫县豆瓣”注册商标于1997年5月申请,2000年4月21日注册公告。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4月20日,其仅授权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使用本证明商标。上述两家被告企业在其产品上使用与“郫县豆瓣”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儋县豆瓣”,在结构、部首、笔画等方式上,与“郫县豆瓣”十分相似,容易混淆普通消费者,构成商标侵权。故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共计42万元,单独销售侵权商品的南京某干货店赔偿3万元。

被告侨书坊商贸有限公司辩称,其使用的是儋县风格的豆瓣,从未使用过原告商标,且所使用的“儋县”系合理使用地名,与案涉商标不近似,但同意停止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他还表示,被诉侵权时间短、程度低,不存在主观依附故意。原告主张合法赔偿但未提供相应损失证据,请求的数额过高。他认为自己的停止侵权行为已经达到了消除影响的效果,不需要在报纸上刊登。另外两名被告人经法院依法传唤,均未到庭应诉。

郫都区法院一审认为,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涉案商品上使用的“儋县豆瓣”字体较大,显著,具有明显的识别功能,与原告享有专用权的“郫县豆瓣”商标高度近似。在广大市民的关注下,很容易将“儋县豆瓣”误认为“郫县豆瓣”。相关证据证实,部分涉案货物经两家被告企业签收,部分涉案货物仅由单一企业签收,依法应认定为两家被告企业

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商品的行为,康佳酱菜厂独立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商品的行为。结合涉案“郫县豆瓣”商标的较高知名度,以及被诉商品并非郫都区(原郫县)生产的事实,认定被告康佳酱菜厂、巧淑芳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综合考虑郫县豆瓣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经营规模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郫都区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冉寅介绍,郫县豆沙是成都市郫都区(原郫县)的特产。有着川菜之魂的好顺佳,在国内外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它不仅是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其传统制作技艺还被录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原告享有的“郫县豆瓣”注册商标主要使用在原告授权的本地豆沙制品上。本案中,从几个方面可以看出,被告企业的故意侵权行为尤为明显。

首先,在地名的选择上,被告企业选择了与书面上的郫县非常相似的儋县。经过网上查询得知,儋县是一个古老的县名,最迟在唐初就废弃了,位于河南郸城,而豆沙并不是当地特产,平时也没人说那里产豆沙。

其次,被告企业在侵权商品正面署名为“郫县巧淑芳商贸有限公司”,生产地址虽在河北省,但仅标注为“平乡县马头寨康佳酱菜厂”,加之“郫县”文字中不易看到的“单县”字样的使用遮人耳目,销售地为四川省外的江苏、山东、湖北等地。它很好地利用了外省人对“郫县豆瓣”了解不多的缺陷,使得当地消费者容易将“丹县豆瓣”误认为四川的“郫县豆瓣”。四川人做川菜离不开郫县豆沙,可以说是家喻户晓,日常生活中也不容易上当受骗。因此,被告两家企业并没有将生产销售地放在大家比较了解的四川,而是故意回避。案件的

审判既保护了我国驰名商标企业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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