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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6 17: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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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申请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办法如下:
1. 从事废旧汽车回收经营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完成申请的审批。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 取得证书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废金属收购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3.申请人凭《资格证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废旧汽车回收利用业务。
4.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认定合格的废旧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公告。
报废汽车回收条件:
1.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申请人应为税法规定的一般纳税人;
2. 拆卸场地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
3、有必要拆除设备和消防设施;
4. 年回收和拆卸能力不低于500辆;
5. 正式员工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6. 无销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装配汽车等违法经营活动记录;
7、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设立废旧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贸委对废旧汽车回收产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以上内容即:百度Baike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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