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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内资公司注册办理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2-04-22 16:09:30

  • 点击数

    2907

内容摘要:一、办理条件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的,合并各方应当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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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的,合并各方应当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当一个公司被分割时,它的资产也相应地被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合并协议、合并或者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的相关证明文件。在报纸上刊登的合并、分立公告,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处理材料

(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应当包括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的事项,其中,本材料无需提交股东变更登记。其规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具体事项以申请表后提交材料的说明为准

三、处理程序

在线处理程序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报名”登记业务系统”(https://www.haoshunjia.com/),提交申请。

2、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登记申请由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网上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可在线打印网上预审通知书和申请表、申请材料、申请表和申请材料,签字盖章后,携带申请所需的全部材料到登记机关登记大厅办理相关登记事项,或由邮政代为领取材料。申请人在登记机关登记大厅。

4、登记机关受理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5、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企业变更通知书》,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窗口处理过程

1.申请人在登记窗口直接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将当场口头通知或在5日内致电一次,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出具《拒收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批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申请人收到它当场。不予许可的,出具《拒绝企业变更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变更的理由。

特殊链接

没有任何

第四。地点

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一侧(东莞大道与四环交叉口)一楼报名大厅

五、处理时限

5(工作日)

6、代加工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7. 手续费

免费

8.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二十)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公司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

第三条 合伙企业依法登记注册后,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当报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进行审查和批准。审批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合伙企业的登记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作出专门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的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

第五条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和公司,应当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公司、企业、企业集团和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局批准登记。

其他企业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

第五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时,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共同指定的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企业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应当将有关登记信息同时告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

第六条 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

第六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1986)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取得商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2000)

第七条 中外合作方协商同意在合作期限内对合作企业合同进行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事项和税务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注册程序。

《外国企业或个人在华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

第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外国企业或个人在华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

第八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出合伙,合伙企业存续的,应当依法申报。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依法批准经营,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1986)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大变更,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准予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

第十二条 中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加入合伙企业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行事。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日期。 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发生重大损失、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原因,合营各方协商解决的,可以解除合同。经批准,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因违约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报告。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

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日期。 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

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由清算人依法清算。清算人应当自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1986)

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

第二十二条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2000)

第二十三条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的,按照法定程序清算资产、债权和债务。中外合作伙伴应当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合作企业到期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

第二十四条合伙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

第二十五条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完毕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日内将清算报告报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由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15日内提交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提交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合伙企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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