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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2-04-21 14:26:59

  • 点击数

    5556

内容摘要:即处理条件(一)股东人数符合法定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2)出资认购的数量由所有股东按照公司章程;(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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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处理条件

(一)股东人数符合法定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2)出资认购的数量由所有股东按照公司章程;(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5)住所的公司。

2、处理材料

请遵照表格中的详细说明。

请遵照表格中的详细说明。

公司章程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登记的章程,应当加盖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的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公章。

◆股东为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登记,应当报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署)或其他有关文件。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登记,应当报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署)或其他有关文件。

◆如使用自有物业,应提交房产证复印件;如使用非自有物业,应提交房产证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协议或免费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可以凭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居民(村)委员会等部门和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使用。

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应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批准设立企业的,应当提出申请。

公司申请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报经批准;哪些项目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登记前核准项目目录实施好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的复印件或预批准项目的许可证书。

3处理流程

在线程序

1. 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录广东在线服务厅,在线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在线服务厅个人账户。

2. 应用程序。申请人根据服务需要在在线服务大厅找到对应的项阅读服务指导和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提交确认,如果您需要提供纸质材料同时提交纸质材料在窗口提示。

3.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需要改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口头或者电话一次通知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驳回通知书》。

4.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5. 批准变更的,发给《变更登记和营业执照核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办理。不予批准的,发给《驳回登记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窗口处理过程

1. 应用程序。申请人向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登记窗口提交申请。申请人正在排队领取序列号。申请人到窗口办理申请和提交申请材料。

2. 接受。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后,现场或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拒收通知书》。

3.审查。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准变更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发出《核准变更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和《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发给《驳回登记通知书》。

4. 办证:申请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接受业务办理人员的办理在窗口拿起它。

一个特殊的链接

没有

四、处理地点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昌武西路8号

五、办理期限

5(工作日)

6、组织

仲恺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处理费用

这是免费的

8.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人申请公司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二十)

第三条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

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须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经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开始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二十)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合伙企业的登记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一般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合伙企业登记的管辖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二十)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和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营,或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营登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企业集团或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子公司(子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其他企业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应当申请成立登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授权的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权威)。

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和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商务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企业,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要记住。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自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其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协商一致,在合作期限内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他们应当向审批机关批准,在变更的内容涉及项目合法的工商注册或项目注册为税收目的,变更应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和税务部门。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解散,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八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合伙企业存续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登记前需要核准的事项的,应当依法核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核准文件。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进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答复理由。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外国企业或个人加入中国自然人设立的合伙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应当遵守这些措施的有关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依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原因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

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因亏损严重、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不可抗力等原因,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可以解除合同。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如果损失是由于违约造成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经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二十)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二十)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由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名单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二十)

第二十二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第二十三条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清算资产、债权、债务。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二十)

第二十四条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即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二十)

第二十五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完毕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出具清算报告,并在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时,清算人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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