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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08: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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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此次修订最为引人注目的变化之一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登记制的完善,明确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
长城富浩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宋光辉指出,新公司法条款的修改对投资者是一个利好。在选择投资标的时,投资机构往往看重企业大股东是否有实缴资本。如果未实缴,可能会对企业的信誉和投资价值产生疑虑。新法的实施促使企业在短期内完成实缴,从而更符合投资者的要求。
面对新法的实施,企业有多种应对策略: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可以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宽限期届满后,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新修订的《公司法》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这一规定对企业和投资者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而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标的时也会更加关注企业的实缴资本情况。不实缴出资将面临一系列法律后果,包括股东权利丧失和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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