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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2-04-11 16: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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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二中民初字第11951号原告广州新时代影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光华二路遥泉街5号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北京盈科事务所胡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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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11951号

原告广州新时代影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光华二路遥泉街5号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北京盈科事务所胡晓波。北京盈科事务所张好顺佳师。被告北京海乐通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八里桥交易市场金龙街2号。法定代表人郑碧海,总经理。毛惠刚、上海市金茂办事处刘锡祥,男,汉族,1966年11月23日出生,北京海乐通餐饮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址:梨园区半壁店街8号12号。北京通州区大厦。原告广州新时代影视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公司)和被告北京海乐通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乐通公司)已受理侵犯著作权案。 2004年12月2日,组成合议庭,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新时代公司代理胡晓波、张华,被告海乐通公司代理毛惠刚、刘锡祥参加了诉讼。该案现已结案。原告新纪元声称:原告享有《海浪之声》《晚秋》《心雨》三部MTV作品的著作权。被告人海乐彤将上述三部MTV作品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展示,牟取利益。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展示原告作品的权利,公开道歉原告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和合理诉讼费用https://www.haoshunjia.com/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海乐通公司辩称,《海浪声》、《晚秋》、《心雨》这三幅MTV影像没有音乐就无法表达完整的思想,因此不具备作品。特征,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享有三首MTV歌曲的版权。即使原告享有相关权利,也只能收取费用,不能禁止使用。展示权属于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原告因侵犯经济权利而请求赔礼的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原告未提供其商业信誉和商业信誉被降低的证据,被告只是一家影响范围有限的餐饮企业。原告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道歉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数额没有依据,请求法院充分考虑权利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新时代为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名为《晚秋茂宁》的VCD; 2、中国音像协会2004年9月9日颁发的证书; 3、北京市公证处(2004)北京政经字11274号公证证书; 4、相关票据。证据1、2证明原告拥有涉案三部MTV作品的著作权,证据三证明被告未经许可播放了涉案三部MTV作品;证据四证明原告为本案支付了合理费用。被告海乐通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不能支持原告的相应主张,对证据3与本案的关联性提出异议。被告海乐通公司提交《中国音像协会章程》和《中国音像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名录》,证明中国音像协会不具备认证资格。原告新纪元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举证、质证、鉴证,双方均未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确认上述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告新时代于1992年至1995年间投资拍摄了《海浪声》、《晚秋》、《心雨》等MTV。 VCD,包括包括上述歌曲在内的共25首MTV,在CD芯和彩封面上标有“新时代公司出版”字样,中文音像产品代码为ISRC CN-F21-96-335 -00/https://www.haoshunjia.com/。中国音像协会于2004年9月9日颁发证书,内容为:《晚秋茂宁》二碟集(共25部作品,版本号ISRC CN-F21-96-335-00/https :/ /https://www.haoshunjia.com/) 音乐电视和音乐视频均由新时代出品,相关版权归新时代所有。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新时代的申请,到中国音像协会进行调查。该协会称:1990年代,毛宁是新时代的签约歌手;产品,署名“某出版社出版”符合相关规定。涉案三首MTV歌曲的演唱者毛宁承认上述事实。 2004年9月11日,新时代公司以消费者的名义,以消费者的名义,前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八里桥商贸市场金龙街2号的海乐通公司205室。海浪”和“晚秋”。 、《心雨》等十首歌,都是现场拍摄的。北京市公证处已对上述事实进行了公证。本案审理过程中播放了原告提交的VCD《晚秋茂宁》和北京市公证处盖章的CD。 《晚秋茂宁》VCD第一个文件中显示的画面内容是新时代的标志和“新时代出版”的字样,每个MTV画面的左上角都有新时代的标志。时代;第一个 MTV 由歌曲和一系列连续图片组成。画面的空间形态和情景氛围与音乐流派和歌词意境形成统一的风格。海乐通公司演奏的《海浪声》《晚秋》《心雨》三首MTV歌曲与原告MTV的声音和画面一致,新纪元的标志也出现在画面的左上角。被告海乐通成立于2004年5月,营业面积约1000平方米。还查明,新纪元公司为本案花费公证费1000元、代理费15000元,购买电池、磁带等证据保全用品,支付工商档案查询、刻录光盘等费用。 -ROM。上述事实有本院确认的证据、调查笔录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支持。本院认为,以类似于电影制作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在一定的媒介上拍摄,由一系列有或无伴音的影像组成,并以适当的方式放映或传播的作品。设备。录像制品是指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拍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连续相关图像和有或无伴音图像的原创产品,其特点是通过拍摄设备的机械录音制作,忠实反映了电影作品的特点。客观场景。 、图像和声音,在产品形成过程中不添加智造元素,不存在剪辑、剪辑等后期制作因素。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海浪声》、《晚秋》、《心雨》三部MV的制作方式与拍摄类似,导演、演员、摄影、剪辑、服装、灯光、合成等。创造性劳动包括制作者的大量创作。是声与图有机结合的一种艺术表现形式。符合作品的构图要求,属于类似拍摄手法创作的作品。被告海乐通公司提出,MTV的画面没有音乐就无法表达完整的思想,因此认为其不是作品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受理。关于原告是否享有涉案三首MTV歌曲的著作权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类似于电影制作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 ;作为作者的组织。原告提交的VCD《晚秋茂宁》的彩封面和核心标注“新时代公司出版”此外,没有其他署名,涉案的三部MTV在播放时均带有新纪元公司的标识;中国音像协会作为行业协会发行《晚秋茂宁》CD-ROM音乐电视版权属于新时代公司。 》,证明内容已得到歌曲演唱者的确认;被告海乐通公司未提供版权归属的相反证据,被告播放的MTV中也含有原告的姓名标识。综合上述因素,可以确定原告新时代是涉案三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放映权,是指通过投影仪、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复制艺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于电影制作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被告海乐通未经许可,通过广播设备在公共场所展示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三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以营利为目的。责任。本案中,被告擅自播放原告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享有的精神权利,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商业信誉造成损害。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公开道歉的主张缺乏合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批准。关于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原告主张经济损失赔偿15万元和合理诉讼费用https://www.haoshunjia.com/万元的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充分支持。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方式、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相关作品所采用的报酬标准.合理的诉讼费用。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海乐通餐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未经原告批准。经广州新时代影视公司许可,涉案的《海浪声》、《晚秋》、《心雨》三部音乐电视作品不得放映;赔偿原告广州新时代影视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3、被告北京海乐通餐饮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广州新时代影视公司因本案诉讼发生的合理费用4000元; 4、驳回原告广州新时代影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34元由原告广州新时代影视公司承担1000元(已缴),被告北京海乐通餐饮有限公司承担3834元(自本案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付)。这个判断)。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向本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伟 代理法官梁立军 代理法官宋广

2004 年 12 月 17 日

冯刚书记、孙春伟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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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照片

作为电视剧《每日英雄》的编剧,李先生认为,超越星光公司和成都军区艺术中心并没有要求李先生拍摄该剧。先生同意。此外,李先生认为,新纪元影视公司发布该剧也构成侵权行为。为此,李先生将上述三个单位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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