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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注册公司章程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4-07-23 10:13:04

  • 点击数

    4732

内容摘要:保定注册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张单方出资设立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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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注册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张单方出资设立保定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保定**电子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保定区**。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监控防盗系统安装,楼宇对讲智能系统安装,电子显示屏安装,电子系统工程集成,计算机系统的设计、集成、安装、调试和管理,数据处理,软硬件开发。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七条 股东姓名或名称:张**。

第八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 出资方式:货币资金。

  2. 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3. 出资时间:公司设立前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3.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4.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7.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8.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9.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 执行股东的决议;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2.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任命。监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2.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经理提出罢免的建议;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4. 向股东提出提案;5.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提起诉讼。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十八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十九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二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劳动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股东决议解散;2.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3.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4.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 通知、公告债权人;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2.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 清理债权、债务;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份,股东、公司留存各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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