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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市注册公司章程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4-07-19 08:51:23

  • 点击数

    5962

内容摘要:涿州市注册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涿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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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市注册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涿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为了建立责权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 申请人对办理公司登记的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类型

第五条 公司名称:涿州市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邮政编码:072750。

第七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具体经营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认缴。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号

第十条 股东姓名:(股东姓名)。股东住所:(股东住所)。身份证号:(股东身份证号)。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和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承担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公司设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

第七章 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第十三条 股东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其中:

(一)货币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00%;

(二)实物作价/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0%;

(三)知识产权作价/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0%;

(四)土地使用权作价/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0%。

以上出资部分一期缴付,于年月日前一次性缴足。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一)因经营需要,股东减少出资;

(二)其他原因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十六条 股东可向其他人转让股权,股权转让由股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及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决定自任或聘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及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自任。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做出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

第二十三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监事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并解释。

股东签名: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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