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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 11: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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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决议是指在办理香港公司公证时,如果公证书用于多个地区,一般采用特别决议格式,填写格式由香港执业律师完成(由公证人起草)。特别决议与董事会决议有所不同,董事会决议需要两位董事或以上以董事大会形式决定,用于国内的情况,附件需要增加法人代表声明,委任其中一位董事为法人代表。
当香港公司的文件直接拿到国内使用时,是无法使用的。因此,需要将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并递交资料至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将公证文书送往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需要注意的是,香港公司文件属于商业文书,因此香港公司文书在大陆任何城市使用,都需进行香港律师公证并加盖传递章。
办理香港公司特别决议公证所需提供的资料包括:1、香港公司注册证书;2、香港公司商业登记证;3、香港公司周年申报表;4、香港公司董事会决议(特别决议由公证人起草)。此外,根据不同的决议事项,各国设有不同的规定。例如,有的需有代表股份总数四分之三以上股东出席,且须经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有的则仅需有代表股份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出席,并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同意即可。
为了确保香港注册公司在大陆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在办理特别决议时,需要遵循相应的程序和规定,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公证和转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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