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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 09: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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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成立公司必须准备一些构成公司章程(章程)的文件。在香港,公司的章程或细则通常被称为公司章程细则,并必须在公司注册处注册。
公司名称:公司名称必须为英文、中文或英文及中文组成,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注明。公司条例限制公司采用与公司名称索引中出现的名称相同、与根据特别条例注册的公司名称相同、公司注册处处长认为公司使用该名称将构成刑事犯罪或与公共利益背道而驰的名称。
有限责任声明及成员的责任或分担:公司章程必须包括“公司的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有限的”及“公司的成员的法律责任,是以该等成员所持有的股份的未缴款额为限的”两项条文。
资本和初始持股:公司章程必须包含一个条文以说明公司的股本和成员之间的股权,即包括创办成员的姓名及成员之间的股权分配的资料。
此外,在《公司条例》的授权下,香港财政司司长为公司订明章程细则范本。章程细则范本的条文为公司必须设有的强制性章程细则以外的附加条文。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类型采用章程细则模板的任何或全部条文。
关于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和格式,您可以参考《公司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香港财政司司长订明的章程细则范本。
请注意,具体操作时请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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