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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品公司注册意见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2-03-24 17:59:03

  • 点击数

    2951

内容摘要:市、县、自治县、杨浦开发区卫生委员会、省工信厅、省商务厅、海口海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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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自治县、杨浦开发区卫生委员会、省工信厅、省商务厅、海口海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办公厅的通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食品安全标准(国家食品信健康办公室[2016]733号),该委员会起草的《海南省措施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草案)。我们正在向社会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4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发送至海南省卫生健康委。

联系18823719231;

通讯地址: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药监(食品)司(海南省海口市海福路38号,邮编:570203),信封上请注明“反馈”字样。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31日

(这不是公开的)

海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评论(草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制定本措施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这个省的实际情况,以规范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本省(以下简称企业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鼓励省级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严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向企业提出申请,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严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备案性质)企业标准备案,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高于国家或者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进行登记、备案、披露和备查的过程。

第四条(主体责任)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和发布,在企业内部适用。

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应当确保其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对执行企业标准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不得设立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高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档案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企业标准备案的技术审查。

第六条(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号由企业自行编制,格式为Q/(企业代码)(四位数序列号)S-(四位数年份代码)。

第七条(备案材料)企业申请企业标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2)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三份)、电子版、纸质版,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书一份及电子版,纸质版上加盖企业公章(列明比国家或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更严格的具体内容和主要依据);

(4)专家意见及修改说明。

(5)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

(六)报送前公开信息声明一份(新编制);

(七)企业标准文本原件及复印件(继续、修改、修改);

(八)保健食品须提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回);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公告)实行备案前公告制度。企业申请备案前,应当向社会公告,征求社会意见。宣传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在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2)宣传内容: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相关内容(包括企业标准名称、序号、企业名称、标准发布实施日期、企业食品安全指标标准严格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食品安全内容)和备案备料说明。

(3)自网络宣传之日起,宣传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在宣传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实名反馈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情况。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发布的企业标准提出了最终技术意见。

公示期满后,企业应当根据公示的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并对公示的反馈意见不被接受的原因进行说明。企业补充、完善企业标准及相关资料后,可在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络(https://www.haoshunjia.com/)申请备案。

第九条(审核反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条件,及时审核申报企业的备案材料,并进行在线反馈:

(一)不属于备案范围的直接通知;

(2)提交的材料和内容不完整的,应一次性纠正、补充、完善;

(三)属于备案范围且相关材料和内容齐全的,予以受理。

第十条(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标明企业标准文本的备案号和日期,加盖备案专用章,备查。

企业标准备案号格式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四位数序列号)S -(四位数年代码)。

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格式为: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专用章。

第十一条(披露)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海南省卫生行政部门网站上公布企业标准备案,供公众免费查阅和下载。

第十二条(结果属性)加盖记录章的企业标准文本和记录号仅为表示企业标准已备案,不作为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依据,不能保证企业食品的安全。

第十三条(有效期)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自报送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续展备案的,应当至少在有效期届满前25个工作日办理备案续展。

第十四条(备案调整)企业应当对备案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调整:

(1)有关法律、法规的备案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州或地方的变化,或企业生产使用的食品原料(包括初级、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生产过程的变化,或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潜在风险对备案申请修改的,原备案标准修改后的备案自动失效;

(2)未对安全指标等规定进行修改的,提交修改表和原备案标准,申请修改备案。

第十五条(备案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备案企业标准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不备案)备案企业标准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内容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相抵触的,备案标准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解释权)本办法由海南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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