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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邓州财务代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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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2-08-20 10: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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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河南经济报记者赵先志通讯员周平正娜5月15日是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系列活动营造了浓厚的氛围。5月16日上午,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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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经济报记者 赵先志 通讯员 周平正娜

5月15日是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 “系列活动营造了浓厚的氛围。5月16日上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展示了全市法院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方面的亮点、经验和成果,让广大广大投资者对相关保护工作看得见摸得着,现将此次发布会发布的7个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乔某与某管理咨询中心、新野某纺织公司、该公司发生纠纷

基本案例:新业某纺织公司拟上市,设立管理咨询中心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对员工持股进行管理和转让。乔某为公司职工,签订《股份认购协议》认购10000股,缴纳认购费20000元。后来,新业一家纺织公司未能在新三板挂牌,乔某要求退还认购款,引发了本案的官司。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管理咨询中心是员工持股平台,乔通过该中心认购新业一家纺织公司的股份,享有投资者权益。新业某纺织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上市,导致乔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认购人支付的股份应退还。法院作出判决:新野一家管理咨询中心和一家纺织公司退还乔某的认缴款2万元。

典型含义:投资者为成为公司股东并在公司上市后获得股东权利而向公司支付全部认购资金,从而获得投资收益。公司收到认购款后,因自身原因未能上市,致使投资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要求退还认购股份的认购款.本案的发生提醒投资者认购“原股”时要有风险意识,应在协议中约定未上市股东的认购资金如何退还,以免落入“原股”陷阱。原始股”认购,降低投资风险。这个案例判决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让投资更安全,让投资者更放心。

案例二:登州某装备公司案件及李某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

基本案例:李某为邓州某设备公司股东,在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期间,未按规定向公司上缴相关经营资金和销售款,邓州某设备公司解除李某的职务并与他清算。李应该向邓州的一家设备公司支付150万元。李某在清算单上签字确认,但在支付40万元后,不再履行支付义务,引发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诚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李先生作为邓州某设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及时将其办理的业务及销售款项上缴给该公司,违反了对公司的忠诚义务,其行为已经已经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法院判决:李某向邓州一家设备公司支付了110万元。

典型含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于公司、勤勉尽责。这既是法律义务,也是行为准则。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拥有或控制的资金挪为己用,给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严重危害公司的发展。本案判决进一步明确了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法律后果,对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案例3:石、赵、方清算责任纠纷。

基本案例:施某向北京一家贸易公司索赔2万元。北京一家贸易公司的股东赵方、方方未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也未以书面或公告形式通知全体债权人。他们利用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法人。施的债权没有得到清偿,引发了本案的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方某作为北京某商贸公司清算组成员,在公司被注销时未依法履行通知、公告义务,并告知各方公司解散清算的债权人,虚假清算报告欺骗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恶意处分公司财产,导致公司债权人施的债权无法清偿,并对施的权利造成损害。赵、方作为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赵、方共同偿还石2万元。

典型含义:公司清算注销时,清算义务人应当履行好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及时履行清算义务。清算义务人利用股东有限责任和清算程序恶意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责令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直接给债权人。

案例4:张某、杨某B与西峡某建筑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纠纷案

基本案例:杨某甲是西夏某建筑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1。杨某嘉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张某、杨某毅向西夏某建筑公司申请查账书等资料,但公司拒绝,引发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西峡某建筑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继承没有特别限制。公司股东杨某佳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张某、杨某一可以继承其股份,依法享有公司经营业务的权益。知情权。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张某、杨某为西峡某建筑公司股东,享有股权;西夏建筑公司应将相关资料交给张、杨检查。

典型含义: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的合作和封闭的性质。公司的存在和经营是建立在股东之间的互信关系和股东资格的自由继承之上的。会导致原股东被动接受新股东的加入,对新股东的不了解和不信任会影响原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使公司的业务和财务账户向继承人开放在公司之外。因此,法律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作出限制性规定,以维护其个人诚信和顺利运作。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尊重公司意志的自主权,优先承认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的限制性规定.但是,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股东资格。

案例5:方城石材公司与杨公司解散

基本案例:某方城石材公司于20日成立,苏先生持股70股,杨先生持股12股,李先生持有10股,王先生持有8股,杨先生出资132万元。自公司成立以来,未召开股东大会。它也没有获得采矿许可证,不能开展石材销售业务。股东李、王、杨三人先后起诉苏某,要求解除投资合作协议并返还投资资金,均未获支持。后来,杨某起诉方城一家石材公司解散,从而引发了本案的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防城某石材公司从未召开过股东大会,股东李、王、杨三人不能正常参与公司的管理和决策,股东之间的合作基础已经存在。成立。公司的亏损将给公司的管理造成严重困难。由于该公司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其业务无法开展,杨某投资合作采矿的合同目的也无法实现。公司的存在会给股东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尽管苏试图通过股权转让打破公司僵局,但股东未能就股权转让价格等问题达成一致,股东之间的矛盾难以化解。因此,防城某石材公司具备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法院作出判决:解散防城某石材公司。

典型含义:为维护公司经营稳定,法院应注意调整和调整尽可能通过股东分立而不是公司解散来解决股东之间的冲突,从而维持公司的存在。但是,“僵尸”公司的存在,造成严重的内耗,影响经济发展。当用尽其他方式无法解决股东分歧时,应及时解散公司,避免“僵尸”公司继续存在,给中小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案例6:高某与桐柏农业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基本案例:高某为桐柏农业公司股东,担任公司监事。高先生给桐柏一家农业公司寄了一封信,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和其他文件。桐柏某农业公司收到信函后,以未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为由驳回了高某的检查申请,从而引发了本案的诉讼。

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桐柏农业公司负有法律义务,不能以未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为由反对高某提出的检查申请。法院裁定桐柏某农业公司提供会计账簿供高某核对。

典型含义:股东的知情权不是纸上的权利,而是实物的权利。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和出资人,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财产使用情况。本案判决保护了股东的知情权,对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规范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7:南阳某农业公司与苏某股东出资纠纷案

基本案例:苏是南阳一家农业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苏应在2012年前出资1万元,2017年12月前出资1万元。工商信息公示系统南阳某农业公司年报显示,12月31日, 2011年,苏共支付了1万元; 2017年12月31日,苏某共支付了55万元。 2021年,南阳某农业公司认为,苏在2017年12月之前未支付货款。出资,引发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企业应当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南阳某农业公司的企业年报显示,苏已按照公司章程履行了出资义务。年度报告的存在不足以否定年度报告中股东出资的证据。同时,苏某进一步提供了转让记录等证据,以确认其已履行出资义务。但南阳某农业公司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数年未对苏的出资或股东资格提出异议,现在提起诉讼显然不合情理,其理由不出资不能成立。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南阳某农业公司对苏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含义:出资证明是证明投资者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股东凭出资证明,可以要求公司将其姓名记载于股东名册,享有股东权利。虽未取得出资证明,但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投资者已缴纳出资,也应认定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本案判决提醒投资者,缴纳出资后,应及时向公司取得出资证明,并及时办理股权登记,规避类似风险。

【河南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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