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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30 11: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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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民事判决(2015)济民三出字第1074号(2015)济民三出字1074号原告上海香怡草本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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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民事判决

(2015)济民三出字第1074号

(2015)济民三出字1074号

原告上海香怡草本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原告上海香怡草本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冯**。

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冯**。

叶**,江苏******事务所。

叶**,江苏******事务所。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某某超市位于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某某超市位于山东省济南市******。

胡**代表,济南市天桥区******超市老板,注册号37010******,家住山东省济南市******。

胡**代表,济南市天桥区******超市老板,注册号37010******,家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上海香怡药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怡药材公司)与被告济南天桥区******超市(以下简称济南******超市),11月9日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委托代理人叶**由原告祥一本草出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超市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该案现已结案。

原告上海香怡药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衣药材公司)与被告济南天桥区******超市(下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简称济南******超市)11月9日,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12月21日举行公开审理。原告湘仪本草委托代理人叶**出庭参加诉讼。 .被告济南********超市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该案现已结案。

原告香怡本草声称,原告拥有“香怡本草”注册商标,原告获得了被告假冒原告商标销售的红景天嫩白精华及爽肤水。 .请求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原告支付合理的停止侵权费用5000元,并在当地知名报纸上消除影响.

原告香怡本草声称,原告拥有“香怡本草”注册商标,原告获得了被告假冒原告商标销售的红景天嫩白精华及爽肤水。 .请求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原告支付合理的停止侵权费用5000元,并在当地知名报纸上消除影响.

被告济南******超市未对诉讼作出回应。

被告济南******超市未对诉讼作出回应。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湘仪本草拥有第7378920号“平价本草”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平价本草INOHERB”商标标识,并核准使用商品(类3)洗发水;去污剂;抛光剂;化妆品等,登记有效期为2010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10月15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应原告申请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人见证,原告代理人在被告营业场所购买了两盒“平价本草”红景天嫩白爽肤水和一盒“平价本草”红景天嫩白精华,并支付了45元。公证员会对经过公证的货物拍照并封存。试用期间将开封密封产品,产品包装正面会标明“Affordable Materia Medica INO”。HERB”,包装背面标有“生产商:上海香怡草本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商:上海香怡草本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出具了鉴定函,认定上述产品并非原告生产,为仿冒原告商标的商品。原告为调查取证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

法院查明,原告时宜本草拥有注册商标第7378920号“平价本草”,商标标识“平价本草INOHERB”获准使用,获批产品(第三类)洗发水;洗涤剂;抛光准备;化妆品等。登记有效期为2010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10月15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就原告申请保全公证进行取证。公证人见证原告委托代理人在被告营业场所购买“平价本草”红景天嫩白爽肤水两盒和一盒“平价本草”红景天嫩白精华液,支付45元。将获得的产品拍照并密封。密封的产品将在庭审期间开封。包装正面标有“平价本草INOHERB”,包装背面标有“生产商:上海香怡本草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厂家:上海香怡本草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开庭审理的同时,出具了鉴定证书,确认上述产品并非原告生产,是假冒原告商标的。原告为调查取证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商标注册证第7378920号“平价本草”,江苏省南京秦淮公证处(2015)宁秦证民内字第3483号公证证明及所附实物、鉴定证明书提供及公证费发票证明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接受并确认上述事实。原告还提交了临时收取调查费的证明,证明其委托南京中邦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调查证据并支付了调查费2000元。经审查,法院认定该证据并非正式发票,原告未提交。合同证明上述委托事项是客观发生的,本院不予采信。

上述事实经原告提交的“平价本草”商标注册证第7378920号、江苏省南京秦淮公证处宁秦证民内字第3483号公证()证实。以及随附的货物、身份证明和公证费发票。经证明,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纳,并据此确认上述事实。原告还提交了临时收取调查费的证明,证明其委托南京中邦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调查证据并支付了调查费2000元。经审查,法院认定该证据并非正式发票,原告未提交。合同证明上述委托事项是客观发生的,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告湘仪本草第7378920号注册商标“尚仪本草”合法有效,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予以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准的商品为限。原告湘仪本草对化妆品等商品上的“平价本草INOHERB”标识拥有专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都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销售的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相同,其包装上仿照原告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该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销售上述侵权商品构成侵权,应当停止侵权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的商品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以证明商品为您本人合法获得并说明供应商,您将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售货物的合法性,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赔偿原告停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但证据不足。本院将根据原告涉案商标的市场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原告支付相应维权费用等情况综合判断。原告请求被告消除当地知名报刊影响的请求与被告侵权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香益本草公司第7378920号“仙益本草”注册商标合法有效,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法律效力。受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准的商品为限。原告湘仪本草对化妆品等商品上的“平价本草INOHERB”标识拥有专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都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销售的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相同,包装上仿照原告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该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销售上述侵权商品,构成侵权,应当停止侵权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的商品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以证明商品为您本人合法获得并说明供应商,您将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售货物的合法性,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和原告为停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但证据不足。及其他需要综合考虑的情况当然。原告请求被告消除当地知名报刊影响的请求与被告侵权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判决如下:

1、被告济南市天桥区******超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香怡草本化妆品有限公司第737892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尚义本草》;

1、被告济南市天桥区******超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香怡药材化妆品有限公司第7378920号注册商标“平价药材”专有权的行为;

2、济南市天桥区******超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香怡草本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原告停止侵权的合理费用。 . 1万元;

2、济南市天桥区******超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香怡草本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停止侵权的合理费用。总费用1万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香怡草本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上海香怡草本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逾期未履行支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

逾期未履行支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

案件受理费1175元,原告上海香怡草本化妆品有限公司支付375元,被告济南市天桥区******超市支付800元。

案例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上海香怡草本化妆品有限公司承担375元,被告济南市天桥区******超市承担800元。

如对本判决不服,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六份副本,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济南大观园支行账号:15154113826528954),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如对本判决不服,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六份副本,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济南大观园支行账号:15154113826528954),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长王云

审判长王云

代理法官王俊和

代理法官王俊和

人民陪审员高磊

人民陪审员高磊

2016 年 1 月 25 日

2016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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