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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2-06-22 14:2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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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热点问答】个人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必须提供身份证号码吗?上海12366热点问题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是否必须填写申报表申报抵扣?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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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个人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必须提供身份证号码吗?上海12366热点问题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是否必须填写申报表申报抵扣?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应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个人11月转让新三板股票取得的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第二条规定,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三、企业新购房屋,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房产税?

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

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商场年终对消费者的累积消费积分进行礼品兑换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因此,消费者通过消费积分兑换的礼品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必须提供身份证号码吗?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十八条规定,加强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的宣传辅导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六、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当以什么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七、原各省国税机关监制的定额发票可以使用到什么时候?

根据《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因此原各省国税机关监制的定额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纳税人在省内跨县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根据《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规定,(二)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九、营改增之前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已缴纳营业税,现实际结算金额小于开票金额,多缴的营业税税款怎么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三款规定,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已经合并,原主管地税机关已变更为原主管税务机关。

十、个税APP注册时人脸识别功能无法识别人像,注册不了怎么办?

自然人可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去就近的办税服务大厅申请获取注册码。注册码为6位数字和字母。注册码有效期为七天,申请后请及时注册使用。若不慎遗失,可再次申请。

十一、个税APP填写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选择推送至扣缴义务人和综合申报有什么区别?

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申报方式,如纳税人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则纳税人任职单位可以接收到纳税人所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在预扣预缴中享受扣除额度。如纳税人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则纳税人任职单位无法获取到纳税人所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法在预扣预缴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额度,需要纳税人在次年汇算清缴时自行报送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额度。

十二、扣缴义务人如何获取员工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企业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人员信息采集完成后,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内点击下载更新即可同步相关信息。

十三、住房贷款利息表格中有一项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如何选择?

如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有一套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的,填写本栏。无此情形的,无须填写。

如夫妻婚后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者按扣除标准100扣除的,则购买者需填写本栏并选择“否”。另一方应当在同一月份变更相关信息、停止申报扣除。

如夫妻婚后选择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的,则夫妻双方均需填写本栏并选择“是”。

十四、如果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甲,房屋租赁给房屋租赁中介公司后,再由中介公司转租给纳税人,租赁合同齐全,此类情况纳税人是否可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可以。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而发生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与房屋中介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可以申报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十五、主要工作城市在上海,纳税人选择在江苏昆山租房,每天来回上海工作,在上海和昆山均没有自有住房,问能否扣除在昆山租房的住房租金,扣除标准是按上海标准,还是按照昆山标准?

如果上海是纳税人当前的主要工作地,应当按上海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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