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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7 09: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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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附着物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所谓地上附着物补偿,是指国家依法征收建设土地时,土地单位对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水井、道路等附着物造成损害所支付的补偿金额。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保障农民的长期生活。
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足额及时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农村村民房屋补偿费、其他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为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安排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和公布各地区综合地价确定。为每个地区在制定综合地价,因素,如原使用的土地,土地资源的条件下,输出值的土地,土地的位置、土地供给和需求之间的关系,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应当充分考虑,每三年至少调整或重新公告一次。
农用地、土地附着物、绿化苗木以外的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应当按照先偿后改善生活条件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自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设、提供住房或货币补偿的原则,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由此产生的拆迁、临时安置费用进行补偿,保障农村村民的生存权和住房合法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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