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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08: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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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券公开发行制度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核准制与注册制作为两种基本模式,始终处于法学界讨论的核心。但市场参与主体对制度内涵的认知仍存在模糊地带。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核准与注册既非简单的替代关系,也不是完全割裂的程序设置,而是呈现法律规范层面的有机衔接。
核准制度本质上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直接关系经济安全的重要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证券监管机构对发行人资质、盈利能力、持续经营能力等实质要件进行审查,行使的是法律赋予的行政许可权。这种制度设计源于2005年《证券法》确立的核准制框架,体现了政府对市场准入的强力干预。
注册制度则属于行政确认性质。美国《1933年证券法》创设的注册制模式下,SEC主要审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对证券价值作实质判断。证监会将审核权下放至交易所,但保留注册权,这种权力配置更接近于行政确认行为。
两种制度在法律程序上存在根本差异。核准制要求监管机构对发行人进行价值判断,决定是否准予发行;注册制则强调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监管机构仅对文件齐备性作形式审查。这种差异导致法律责任的配置重心不同:核准制下监管机构承担更多审慎义务,注册制下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责任更为突出。
2005年《证券法》修订确立了股票发行核准制,要求证监会对发行申请文件进行实质审查。这种制度下,发行人需要满足明确的财务指标要求,包括最近三年累计净利润、现金流量净额等硬性条件。法律赋予证监会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形成事实上的发行准入控制。
2019年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改革标志着制度转型的开端。修订后的《证券法》第九条将证券发行核准制改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发行方式",为注册制改革预留法律空间。2025年创业板改革将注册制推广至存量市场,形成"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的双层架构。
现行法律体系呈现混合特征。《证券法》第十二条保留了对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的原则规定,同时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证监会《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等规章,构建起注册制配套规则体系。这种渐进式改革路径体现了立法者的制度智慧。
注册制并非完全取消行政审查。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交易所审核环节仍然包含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核心技术先进性等实质要素的判断。这种审查虽不设定具体财务指标,但通过问询机制实现价值判断功能,实质上保留了核准制的部分特征。
证监会的注册审查具有双重性质。从程序角度看,注册决定属于形式审查;但《证券发行上市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赋予证监会要求补充审核、退回交易所重审的权力,这实质上是变相的实质审查权。这种制度设计使得注册制与核准制的边界变得模糊。
过渡期内的制度融合具有必然性。《民法典》确立的诚信原则、《证券法》规定的投资者保护制度,都需要通过适度的行政干预来实现。也难以有效防控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在注册制框架下保留必要的实质判断权,是维护市场秩序的理性选择。
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没有终点。当前注册制改革仍处于进行时,需要警惕两种制度优势未充分结合、劣势叠加的风险。未来改革方向应当是:在坚持市场化导向的同时,通过完善民事诉讼制度、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等方式,构建市场约束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的新型治理体系。只有实现核准要素与注册机制的有机统一,才能真正建立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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