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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08: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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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适用于认缴制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_(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注册资本及股东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万元,实行认缴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一)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
出资方式:货币/非货币(如知识产权、实物等)
出资时间:年月_日前(或根据股东协议分期缴纳)。
(二)其他股东信息依此类推。
第七条 股东应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补足外,还应对其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三章 股东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
(三)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四)公司清算后,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五)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
(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
(四)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股权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第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三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章 股东会
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事项需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重大事项(如修改章程、增减资)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六章 执行董事、监事及经理
第十七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任。执行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财务预算方案;
(五)聘任或解聘经理。
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公司财务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第七章 财务与会计
第二十条 公司依法建立财务制度,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八章 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清算事宜,须按《公司法》规定程序执行,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修改时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__份,股东各执一份,公司留存一份,报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_(股东姓名/名称)
_(股东姓名/名称)
_年月_日
注: 本文书为参考模板,实际使用需根据《公司法》最新规定及公司具体情况调整,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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