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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1 17: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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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设立登记示范文本)》符合中国法律规范且内容聚焦:
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设立登记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经营管理,明确股东与公司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由自然人[股东姓名]独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公司全称];住所:[详细地址]。
第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署后生效,对公司、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根据工商登记许可填写,例:服装销售、技术咨询等]。经营范围变更需办理工商登记,具体以《营业执照》为准。(依据《公司法》第十二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金额]万元,由股东于[年限,如20年]内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方式实缴到位。(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股东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股东基本信息:姓名[XXX],身份证号[XXX],住所[XXX]。
第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与投资计划;
(二)选举/更换执行董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财务预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其他《公司法》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股东应保证出资真实性,不得抽逃出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详见第六章。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职权
第十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股东会职权,作出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存档。(《公司法》第六十一条)
第十一条 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任命,任期三年,行使公司经营决策权,包括制定管理制度、决定机构设置等。
第十二条 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兼任(或另聘),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任命,对高管履职及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财务与利润分配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独立财务核算,会计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 税后利润分配顺序:
第六章 一人公司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第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变更(如增资、经营范围调整)须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第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但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七章 解散清算与债务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可因章程规定解散、股东决议解散或法律强制解散情形终止。
第二十一条 清算组成立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报告并申请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份数]份,股东、公司、登记机关各执一份,自股东签字之日起生效。
股东签字:
日期:_年月_日
说明:
建议根据实际出资方式、高管设置等情况调整条款细节,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确认登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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