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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6 13: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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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公告2017年第11号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销售活动板房、机械设备、钢结构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对于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货物销售和建筑劳务销售分别核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
二、施工企业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简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施工服务,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向发包方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以根据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域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的,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公告20发布第17号)。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方为项目选择的简易计税方法征税。
纳税人对电梯安装运行后提供的维修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的,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收单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为银行卡提供机构间资金清算服务:
(一)发卡机构应将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银行服务费作为销售额,并按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应当将其向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作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发放增值
税发票,根据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中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应计入清算机构销售额,清算机构应按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3)收单机构应将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作为销售额,并按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七。5月1日前办理营业税业务需要补发票的纳税人,可开具2017年12月31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推行实名制办税地区,纳税人经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申领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符合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应立即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制发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制发《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销售货物或者有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为开具。
自开票试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纳税额,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当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分别按照征收率3和5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二栏和第五栏“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中填写
在“税务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号”相应栏内。
10.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将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审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仍按照《关于调整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期限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执行。
除本公告第九条、第十条外,其他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办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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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税务会计条件
安全!个人电话费不仅可以报销,还可以抵扣所得税!但会计师必须这么做!
个人电话费可以税前扣除吗?如何做账?今天,结合税务局最新口径,给大家一个明确的回复!
个人缴纳的电话费不仅可以报销,还可以税前扣除
很多财务人员经常询问,个人缴纳的电话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我如何在税前扣除?
对于个人应缴费用的电话费,由于应缴费用发票为个人名义,难以证明是否用于公司经营,因此目前多数情况下难以在税前扣除这部分费用。
对于个人缴纳的电话费,可以考虑不报销,直接以通信补贴的形式与工资一起发放,这样就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综合自税务总局、各地税务局):
1、5月8日发布的《关于企业劳动者》
《关于工资、职工福利费等费用税前扣除的公告》(公告第34号)第一条,纳入企业职工工资薪金制度,与工资薪金一同发放的福利补贴是固定的,符合《关于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公告》(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以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福利补贴,视同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企业给业务员报销通信费时,取得的是运营商(如移动、联通或电信)给员工开具的发票。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深圳税务解答:
如果是报销与企业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的通讯费用(即用于业务的通讯费用,需要证明),可以凭开具给个人的发票在税前扣除。按职工福利发放的,按福利规定扣减。
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2010年汇算清缴政策印发及问答的通知》(赣地税厅备忘录(2011)3号)第十三条规定,交通补贴(按月计入工资,或按月凭公交IC卡车票报销)和职工电话费(个人名)已并入工资并计提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作为工资总额在税前支付,不再占用福利限额?
答: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应按照国税函(2009)3号规定执行。个人名义电话费等支出与收入没有直接关系,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答》:
问:通信费由企业作为职工福利为职工报销还是并入工资总额?
答: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个人报销通讯费不计入职工
福利费的范围,因此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对于个人报销的通信费用,其通信工具的拥有者为个人,所发生的通信费用无法区分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企业经营,无法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收入相关。因此,应将其视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费用,不在税前扣除。
例如
电话费应以雇员个人名义支付:
会计处理:
对于发票抬头到个人名下的电话费,不能税前扣除,需要进行个税调增。
报销可以:
借:管理费用-电话费200元
贷款:银行存款200元
税前扣除:
公司可将通信补贴纳入本企业职工工资薪酬体系,与工资薪金一并定额发放。它不需要员工提供发票,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直接在税前扣除,减轻了公司的税收负担。
通信补贴纳入企业职工工资薪酬体系,固定不变,与工资薪金一同发放。个人所得税虽然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补充资料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的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相关费用,是指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相关资产成本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1.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售商品成本、业务费用和其他费用。(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2.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生产经营
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但已计入成本的相关费用除外。(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3.税收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扣除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4.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盘亏、固定资产和存货毁损报废、转让财产损失、呆帐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企业发生的亏损,扣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应当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计入当期收入。(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5.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以外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用于支出的不纳税所得额所产生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相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额。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费用不得重复扣除。(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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