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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代理记账实施办法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2-04-18 15: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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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35

内容摘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服务,提高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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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服务,提高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要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向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局”)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机构未选择告知承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由主管财政局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是指申请机构向主管财政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主管财政局一次性告知行政审批条件、要求及所需相关材料的方式。申请机构书面承诺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主管财政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第四条申请人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的,主管财政局应当告知申请人以下内容(见附件1):(一)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相关条款;(二)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四)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五)主管财政局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第五条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表中,应当签订《行政审批事项代理记账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并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知悉主管财政局告知的全部内容;(三)机构能够符合主管财政局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跟踪核查;(四)不存在法律禁止从事所申请业务的情形;(五)愿意承担因虚假承诺导致的相应法律责任;(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第六条主管财政局应当在办公服务场所和相关网站公示代理记账的依据、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审批流程、审批期限、《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书》和《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以便申请人和公众了解、查阅和下载。第七条申请机构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应当向主管财政局提交加盖本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财政局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主管财政局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主管财政局应当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并在办公服务场所和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第八条承诺书一式两份,由主管财政局和申请机构保存。主管财政局应当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申请机构承诺内容,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申请机构主动公开承诺内容。第九条主管财政局应当在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后两个月内组织有关人员,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对申请机构进行常规性全覆盖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予以公告,并依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由主管财政局记入其信用档案。代理记账资格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方式。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关于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通知2.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1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书1。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立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二、申请条件1.是依法设立的企业;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3.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正式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三、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在“注册号”栏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书面承诺书;3.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书;4.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包括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5.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四、告知承诺的程序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的,应向主管财政局提交签字后的《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主管财政局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实施审批。主管财政局将在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后2个月内,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机构承诺内容是否真实进行核查。五、关于证后核查事项要告知主管财政局核发代理记账许可证后,在2个月内对申请机构进行常规全覆盖检查时,申请机构应向主管财政局提供以下材料,以证明机构承诺的内容属实:1式聘用人员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手册、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退休人员应出示退休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工资支付记录等2。业务负责人证明材料: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计继续教育记录、原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原单位劳动合同、原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会计账簿记录等六、监管和法律责任对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主管财政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予以公告,并依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予以处罚,由主管财政局记入其信用档案。申请机构的代理记账资格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方式。附件2告知代理记账财政局行政审批承诺书:本机构申请代理记账许可,作出以下承诺:(一)所填写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二)已认真阅读《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书》,知悉主管财政局告知的全部内容;(三)机构能够符合主管财政局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和监督;(四)不存在法律禁止从事所申请业务的情形;(五)愿意承担因虚假承诺导致的相应法律责任;(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定代表人签名:(申请人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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