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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15: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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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行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向总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合并申报纳税。因此,分公司办理税务登记,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单独申报纳税。
未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税务登记的,由总行征收、缴纳增值税。
附加信息:
条件
1. 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2. 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批准,实施企业集团试点政策和综合纳税政策。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经营企业、民用航空运输企业、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包括证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4. 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企业集团。
5. 纳税企业重组后具有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非独立会计分支机构应当在会计发生地统一纳税。对会计使用地的争议,应按具体情况处理:
1. 分支机构在一个省以内的,由省税务机关明确申报地点;
2. 分支机构跨省、市的,应注明纳税申报地点。
汇出成员企业或者单位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向汇出企业或者单位征收收入(亏损),必须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汇出、缴纳税款,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纳税申报表还应当同时逐级报送企业和单位,以便报送地税务机关备查。
参考百度百科全书-纳税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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